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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解答:国内碳市场的交易机制的研究包括了什么内容
国内学者对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和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研究大多是定性的描述性分析。关于我国是否参与国际碳市场,参与碳市场对我国的影响。学者们分别对碳市场的结构、特征、发展方式、配额分配等进行了研究。
关于我国参与全球二氧化碳减排的碳交易市场的影响与分析。徐玉高(2000)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态势进行了时点分析,并论述了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策略选择。徐嵩龄(2001)对现时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以及附件I国家与非附件I国家的减排对策进行分析,提出了全球实施GHG减排的伦理规则,对GHG减排政策和经济影响进行数量分析的概念、方向与指标,对我国实施CDM机制的前景进行了测算并对我国参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谈判提出了行政政策违议。 刘伟平、戴永务(2004)对国内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进展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分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和意义,并就碳排放权交易中各国初始碳排放权的合理配置、碳排放权交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对中国林业的影响等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研究情况进行述评。陈文颖等(2004))用MARKAL-MACRO模型研究碳减排对中国能源系统的影响。陈文颖、吴宗鑫、何建坤(2005)认为根据“两个趋同”的分配原则,中国可以 实现在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2050年)前不承担绝对减排义务,但是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考虑大量的 与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供给、改善 区域坏境、减轻社会压力相一致的减排对策与措施。这些减排对策与措施真正得以实施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并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
后京都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面临着参与国际碳减排的巨大压力。杨红强(2005)认为利用《京都议定书》到2012年承诺期对发展中国家无减排义务的有利安排,中国应慎重参与国际碳贸易,在合理有效利用碳贸易带来的技术与资金转移的前提下,重点加快后期谈判中碳贸易与本国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建设。程南洋等 (2006)认为环境保护通过影响成本对国际碳贸易产生影响,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有效的。而我国循环经 济的发展要求必须处理好国际产业转移与国家能源结构调整的关系,并合理利用市场机制与政府作为的双效作用,为《京都议定书》第三轮承诺期谈判做好准备。
关于碳市场建立的艰巨性,周海屏(2003)提出我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建立关系到包括自然科学(物埋、化学、生态等)和社会科学(金融、统计、会计、行政、法律等)的许多领域,人才的培养、制度的完善、体系的建立要花很长的时间。
关于碳市场的待征,林德荣(2005)描述了碳排放权市场形成的两种机制,并总结了碳排放权市场具有以下待征:市场规模总剧膨胀,私人公司踊跃参与,发展中国家正成为主要的卖方市场,各种市场创新体系相继出现,减排单位交易体系的创建,京都减排单位市场的壮大。
关于国际碳排放市场的结构,章升东等(2005)将国际碳市场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定性划分,然后着重从交易主体、交易数量和交易类型等方面对项目市场展开深入分析,认为当今的国际碳市场已经形成以项目市场为主流市场、准许市场为辅助市场的基本格局,并对国际碳市场的发展做了预期。
关于碳市场的具体发展方式,涂毅(2008)对中国 在国内建立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勾画了蓝图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建议。他指出,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应分为两类,即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国内交易市场应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利用配额的方式使国内企业间实现排放权的流通交易;;国际交易则主要是面向国外购买商交易,开发和提供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等成熟交易所相同的产品,并进行交易。国内应该尽快建立起实体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各会员和参与者提供交易场所。同时,实体性的交易市场也 是一个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入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温室气体减排。
关于全球碳排放市场中碳排放权的分配问题,徐玉高(1997)认为:全球气候变化不是当前温室气体排放的结果,而是历史排放的累积效果,因此,在探讨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时还应考虑各国的历史排放量。陈文颖、吴宗鑫(1998)提出两种综合考虑公平和效率的碳权混合分配机制,认为:若综合考虑公平、效率和全球收益这 两个方面的因素,采用人均碳排放量和GDP碳排放强度 (单位GDP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以人均碳排放量为 基准,兼顾GDP碳排放强度这两种混合分配机制是较理想的选择。陈迎(2002)认为,应重视温室气体减排的国内层次的公平问题,重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权益,还提出了三种不同类型排放权的新槪念:(1)基本需求的排放权;(2)部分可贸易的排放权;(3)完全可贸易的排放权。潘家华(2002)还从福利与发展的视角,探讨人文发展权限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论证 在当前水平下限制低收入国家国民的碳排放,将会对低收入人群的发展权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摘自:我国节能以低碳的交易市场机制研究
作者: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