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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节能减排总指标的示范城市将被销号扣款

  近日,财 政 部、国家发 展改革发布补充通知: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和客观因素,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考核评价工作做出部分调整。

  通知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是体现综合示范效果的重要标准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总体绩效考核认定示范城市未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节能减排指标,将取消示范城市示范资格并扣回全部综合奖励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是指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未完成指标的情况,按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即单位城市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排放量下降率)数量扣减奖励资金,每未完成一项扣减资金总额的20%。

  通知强调,示范城市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组织管理不力、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