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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三大减排机制包含了哪些

  《京都议定书》建立三种碳排放交易机制,遏制全球变暖。联合国针对全球变暖,出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两大公约,并催生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机制,主要有三种: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最后一种是基于配额型交易。

  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在《京都议定书》中的三大减排机制中的成本引起了不少学者的研究和探讨:有人认为JI、CDM的减排成低于ET。

  Bollen etal. (1999)发现附件I国家ET中将产生统一的交易价格,和本地区的边际减排成本相等,而JI项目的价格是根据每个项目确定的,等于相关项目的边际减排成本,并且低于附件件I的边际减排成本,一般JI的价格低于整个附件I地区的边际减排成本。

  Parry (2004)认为JI和 CDM机制要比ET机制要有效,效率高,政治上更容易接受,建议附件I国家观在应开始对CDM项目投资,以及在2008年以前发展JI项目。

  Pan (2005)利用由上至下的GEM-E3模型分析了三种减排机制,认为在《京都议定和》减排目标及后京都时代的排放量稳定情況下,JI或CDM机制在成本效率上能够替代ET,其中电力部门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一些学者大多认为CDM机制是一种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 获得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以及急需的资金;另 —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加快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