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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关于《吉林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管理办法》的出台,推进了排污许可制度法制化的进程,是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有利于全面落实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在《管理办法》中主要包含了6大特点,如下:

 

  (一)注重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通过申领排污许可证,约束自身排污行为,全面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推动落实排污单位守法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治理变为主动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重强化放管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办法》深入落实简政放权,逐步下放管理职能,将核发职能落在市(州)及县(市、区)环保部门,便于企业就近申领排污许可证。省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注重强化“一证式”管理。《管理办法》要求排污单位对主要污染物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固定污染源的治污设施运行、达标排放、总量控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自行监测、排污费缴纳、环境信息公开、环境风险防范、执行情况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进行记录,为环境保护及对排污单位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明晰监管范围、提高管理效能。

 

  (四)注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推进政府监管职能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低、有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公众举报投诉的排污单位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电子证照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注重强化公众监督。《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受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六)注重强化部门间联合激励与惩戒。《管理办法》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部门间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对排污进行联合监管,可全方位加重排污单位违法成本,为有效减少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打下坚实基础。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