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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复产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主要由各地环保职能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依法依规指导完成环境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复产和验收工作,对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复产条件的,同意复产检测,同时复产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设备试运行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并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或单位,抓紧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恢复正常生产。

 

  1、整改企业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复产申请,与整改报告一并递交乡镇(街道)、园区初审。

 

  2、乡镇(街道)、园区3日内进行现场初审,主要核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整治提出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明确意见后递交属地环保部门。

 

  3、属地环保部门接到初核意见后,7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同意投入生产。核查不合格的下达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完成时限,限期完不成的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4、经当地环保部门及乡镇(街道)、园区核查同意复产的企业,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10日为一批次,报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上报市环委办备案。

 

  5、复产企业在复产2个月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验收不合格的,需停产整改,直到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