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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对督察对象、机构、形式及内容、督察程序、成果应用、工作要求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将督察结果和整改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和绩效考评。

 

  《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目标考核任务推进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在问题处置上,《办法》明确要求被督查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依法处置督察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下降明显,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地方、部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严重滞后,或者党政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办法》的实施,将促进环境督察体系机制的建立,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环保责任,推进突发环境问题的解决,深入推动广西“大环保”格局的构建。下一步,广西将根据《办法》规定,针对广西各地突出环境问题、城市建设规划与生态保护冲突问题、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北部湾战略环评问题等问题,严格督察程序和要求,规范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来源: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