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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保厅发布称:企业无排污许可证 将停产
近日,河北环保厅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应于11月底前完成石化、有色金属、焦化等11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对不予发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将有关信息及时移交环境执法机构,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坚持“持证排污”法律底线。
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推进排污许可制工作部署,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固定源管理,坚守法律、法规红线,坚持依法合规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助推“2+26”城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目标,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发证
各级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依规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掌握《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审核程序,严把发证关。要杜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放宽条件发证。对于不能满足发证条件的企业和排污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未持证单位有关信息要及时传送环境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持证排污”要求强化后续执法监管,杜绝无证排污。
二、加强焦化等产能过剩行业发证工作
对焦化、水泥、玻璃等现有企业,根据工信部、环保部等16部委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达标排放规定(第十一条、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钢铁行业环保提标治理改造和达标验收进程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有关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对照国家、省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环境标准,实施老企业限期治理提标改造并达标验收后,方可核发排污许可证。已按新标准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可按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切实落实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引领作用。
对于列入《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以下简称“280号文件”)表2中有关违规项目,其中钢铁类的必须严格按照省环保厅8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及钢铁以外的玻璃、焦化等行业违规项目,依据《关于做好全省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15号)有关要求,对各地比照钢铁类已按照限产处理的焦化、水泥、玻璃等环保违规项目,首先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实施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并于2017年9月1日前完成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正式报批程序。经审核准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对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环保违规企业,应一律实施停产处理,各级排污许可发证部门不得为其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于未纳入全省13784违规企业名单、未履行环评审批和验收的,一律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要查清责任并对相关违法项目依法处理。
各级有关排污许可发证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责,依法依规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不予发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将有关信息及时移交环境执法机构,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坚持“持证排污”法律底线。同时,要坚决杜绝不依法依规和履行法定程序发证的“放水”行为,共同打赢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违规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省委、省政府“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有关规定,按“治霾不力”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问责。对拒不履行停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坚持证后核查制度
要坚持对下级发证行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发证质量。通过前一阶段对全省火电、造纸、钢铁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现场核查,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发证不规范、不依法履职和不认真审核把关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不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工作程序要求严把发证关;个别环保、审批部门不履职尽责,对违规项目大开“绿灯”,对提标改造项目不组织限期达标验收擅自发证,给我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带来负面影响。对此类现象必须采取零容忍,有此类问题的地方有关部门必须立行立改,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撤销已审批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省环保厅将视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情况严肃追究责任。
四、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办字函〔2017〕432号)的时限要求,各市应于11月底前完成石化、有色金属、焦化等11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及核发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市要按照“应发尽发”原则做到本地区行业全覆盖,对于受理后依法不予的要纳入发证工作统计范围,受理后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决定覆盖应发证所有企业单位,即为完成率100%。绝不能放宽标准为发证而发证。各地环保部门要与审批部门密切配合,强调大局意识和尽职履责意识,对于推诿、失职造成后果的,将通报批评。同时要加强对发证行业的技术培训,与省厅保持密切联系,便于解决实际问题。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