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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厦门市印发:《厦门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争当“五大发展”示范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我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2%,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479万吨标准煤以内,增速不超过15.6%。本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5.3%、4.7%;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960吨、330吨,且各年度减排量不低于每年20%的累计进度要求。本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均不得高于2015年水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760吨、980吨,且各年度减排量不低于每年20%的累计进度要求。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深入实施《厦门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以智能制造和“互联网+”为主攻方向,发展壮大千亿产业链规模,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打造制造业竞争新优势,使先进制造业成为推动厦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加强能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项目能评验收监督,对纺织、印染、建材、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等相关约束性条件。严格控制高耗能、低水平项目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深入实施《厦门市“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以及文化创意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加快技术创新,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以加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的自主研发为重点,促进“互联网+”的推广应用,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低能耗高附加值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推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以提升产业装备水平、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创新产业经营模式为重点,突破能源高效与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与安全处置、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着力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大力推广使用我市生产的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和材料,创新服务模式,拓展市场需求,不断壮大产业规模,提升节能环保产业综合实力。到2020年,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总产值达到60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非化石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把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积极推进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提高电力、天然气消费比重,推进太阳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形成与我市市情相适应的绿色清洁能源消费结构。积极推进园区集中供热,除已批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燃煤项目;继续推动海沧和翔安的垃圾发电,因地制宜建设规模化生物质发电项目;推广在农村地区利用禽畜粪便、秸秆薪柴实现沼气利用项目;推进同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非化石能源、清洁能源消费比重逐年上升。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重点推进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皮革、制药、食品等行业节能。推广热电联产、锅炉智能控制、中央空调智能控制、风机水泵变频、余热回收、空气源热泵、高效照明、供配电系统、注塑机伺服等先进节能技术,参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做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改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冰蓄能、水蓄能技术,实现大工业用电户在线监测,优化用电负荷,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实行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制度,推进用能权交易,积极开展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工作,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2%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基本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
(七)强化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配套政策建设,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检测、评价、运营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建筑用能数据挖掘,做好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推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督检查,注重事中、事后监督与备案管理。大力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工作任务。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示范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推广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培育一批有实力的绿色建材第三方评价机构,推广绿色建材在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星级评价。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50%以上,累计新推广绿色建筑面积力争达到2500万m2,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300万m2。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实施《厦门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以“布局合理、衔接顺畅、服务便捷”为原则,着力构建以“地铁+BRT”为骨架,以常规公交为网络,以出租车、水上巴士和慢行交通(含自行车)为补充的岛内外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开展运营车辆能耗定额管理,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使用量显著提高,公共交通普遍实现智能管理。建立公共出行和交通物流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创新现代流通方式,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探索“互联网+物流+商贸”融合发展新模式,大力扶持和发展供应链服务运营商等新型业态。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在港口推进装卸设备“油改电”、码头岸电改造。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形成良好的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示范运行环境。配合电动汽车推广计划,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规划管理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中。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20000辆,公交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55%。
(九)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行动,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用电、用水、用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积极推行《绿色旅游饭店》标准,加大绿色旅游饭店评定力度。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提供绿色服务,引导绿色消费。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解决农房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要推进天然气管网向镇街延伸,对天然气管网不能到达、居民数量较多的镇,支持采取LNG就地气化供气。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厦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政策法规、计量考核、技术支撑、宣传培训和市场化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机构建筑综合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公共机构加大新能源汽车的应用程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绿色数据中心节能工作;推广可再生能源,加大在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力度;推进公共机构计量统计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十三五”期间全市公共机构要完成1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推广太阳能生活热水项目20个,集热面积4000平方米,太阳能光伏项目15个,力争创建40家节能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为学校、医院)食堂的餐厨垃圾物要纳入由市环卫部门组建的餐厨垃圾统一收集并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20年,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人均水耗下降15%。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完成“十三五”节能“双控”目标,每年度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开展评估验收,健全能源消费台帐。指导企业在重点耗能环节按照有关要求配备、配齐能源计量器具,督促企业做好相关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维护。持续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完善在用锅炉能效测试的长效机制,对在用燃煤锅炉定期开展能效测试。着力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安全、节能、环保综合监管效能。持续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到2020年全市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安全节能培训,依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司炉工)培训考核机构,强化锅炉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和司炉工)的安全、节能知识培训。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根据环保部的工作部署,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化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加大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已开展规划环评且符合其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园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本市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一类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按国家要求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推进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提高岸电供应与使用能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认真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8%以上,所有乡镇(集镇区)和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城市、所有乡镇(集镇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快推进以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继续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深入开展商品有机肥、绿肥种植示范推广,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扩大配方肥覆盖面。大力推广微生物肥料、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研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确保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农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减量化。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重点推进产业链延伸,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选择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改造潜力较大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到2020年,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提升城市废弃物处理能力和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城市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重点抓好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沼气等,并加强利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餐厨垃圾有效处理。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产品生态设计和推广使用再生原料,形成废弃物有效处置和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工作。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加大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不断完善再制造服务体系;鼓励再制造服务公司与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单位。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推进工业锅炉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推动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力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优化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推进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
六、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加快推进华夏电力、同安城东、同安城南、银鹭工业园等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在工业集中区实现集中供热。实施燃煤电厂节能改造,至2017年底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升级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到2017年完成华夏电力4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17年印刷和表面涂装行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建陶业煤改工程和合成革煤改工程。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本市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海沧、澳头、集美、同安、翔安五座污水厂提标改造项目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杏林、前埔、筼筜三座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力争2017年底前开工,2018年6月前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加快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本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促进再生水利用,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95%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根据国家、省的部署,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创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
七、强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适用新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以研发费用补助的形式,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针对重点领域、行业提高节能减排效率,推动节能减排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按年组织编制《厦门市节能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加快高效节能技术与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节能调速、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鼓励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非晶变压器等高效节能装备,加快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研究开发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等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统筹整合纺织、橡胶、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支持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支持建设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建设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加强境内外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推广合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成果供需对接会,采用“互联网+展览展示”等模式,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我市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
八、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水泥、造纸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环保电价政策。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各项工作,落实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及城镇垃圾处理费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排污权、碳排放权和用能权等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积极组织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节能减排财政奖励要求的示范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加大市级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采取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办法,奖励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平台建设、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和大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各区政府要整合相关财政性资金,并视财力不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清单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积极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银行机构应重点构建包括绿色信贷管理、高效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控、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人才培训等六项绿色信贷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发展应收账款质押、履约保函、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以及林权和农村土地“两权”抵押等担保方式,支持碳排放权、排污权等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缓解绿色信贷项目担保不足的问题。支持绿色项目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
九、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电力、水泥、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率先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严格执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照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为重点推行第三方治理。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健全监管机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条件,推动完善“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治污体系,不断提高环境管理和治污水平。到2020年,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推开,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模式基本建立,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污染治理效率显著提高。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发电、水电、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其中风电、光伏发电、水电发电量全额上网。对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进一步加大煤电机组差别电量计划力度,提高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发电小时数。引导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形成一批示范企业和园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通报各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公布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各区产业结构、节能潜力、新上项目需求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区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逐步建立市、区用能预算管理体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落实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区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保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17〕83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节能减排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支持和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
(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工业重大专项节能监察。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统计力量,建立区级能源消费统计核算制度。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依托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能耗数据公共平台开展能效计量比对、能效评价、能效诊断等节能服务活动。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引导
(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回收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牢固树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行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开展节能减排竞赛,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良好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合作。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两微一端”等媒体,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厦门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