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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 紧抓节能工作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全国“双控”目标任务,提出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也提出,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国家、省、地市分别对“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要求,山西省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



一、关于实施范围

 

  纳入山西省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各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

 

  全国能耗最高的一百家重点用能单位(简称“百家”企业),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我省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确定“百家”企业名单。

 

  能耗较高的一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简称“千家”企业),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从我省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确定。

 

  “百家”“千家”企业以外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简称“万家”企业),由各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万家”企业名单。

 

  重点用能单位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百家”企业由省经信委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千家”企业由省经信委进行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万家”企业由各市经信委进行调整,并逐级报省经信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关于目标分解和评价考核

 

   (一)关于分解能耗总量和节能目标

 

  各地区根据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结合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分解本地区“百家”“千家”“万家”企业“十三五”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以下简称“双控”目标)。

 

    “百家”“千家”企业“双控”目标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分解;“万家”企业“双控”目标由各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省经信委指导下分解。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所属行业特点分解“双控”目标。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可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分解,即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先进水平等因素确定,或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近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节能目标可选择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目标值或下降率作为指标。

 

    各市经信委将本地区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各单位“双控”目标报送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百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千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由省经信委公布,“万家”企业名单及“双控”目标由各市经信委公布。

 

(二)关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百家”企业考核: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7月底前完成我省“百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各地区报送的“百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千家”企业考核: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7月底前完成我省“千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万家”企业考核:由各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万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汇总我省“万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每年7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委将各地区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情况纳入市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地市经信委分别将“百家”“千家”“万家”企业节能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三、切实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一)落实节能管理措施

 

  省经信委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市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推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节能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能效达标对标活动,推动能耗在线监测,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等。

 

  (二)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能监察等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等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节能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系统。

 

  (三)加强节能能力建设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节能管理、节能监察与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对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重点用能单位等相关人员加强培训,提升节能工作水平。

 

   (四)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结合“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载体,积极宣传重点用能单位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曝光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