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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各电力集团新疆公司: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6〕379号)要求,提升煤电清洁发展水平,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按时完成2017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以及按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建设的新建机组,应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认定申请,尽快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认定。
二、列入2017年计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以及按照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建设的新建机组,应科学筹划改造工作,紧盯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加快改造进程,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三、烟气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应与机组环保设施改造同步实施,配套高精度的分析仪器,其分析下限和测试量程必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的监控要求。通过改造后的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须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比对监测通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应加强超低排放监测能力的建设,适时组织人员培训,确保各地监测能力和监测技术适应超低排放监测工作的需要。
五、各地环保局要加强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工作台账,从2017年3月开始,每月5日前将上月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
六、各电力集团公司要积极做好所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改造进度,尽早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