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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组织开展2017年第三批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经信局,市电力公司,有关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及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文件要求,现将组织开展2017年第三批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
(二)售电公司: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监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力用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允许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均需完成准入手续。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四)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准入电力用户。
1.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申请准入文件;
2.电力用户基本情况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承诺书(附件2);
5.拟参与2017年第三批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表(附件3,由售电公司代理或打捆参与的应注明代理或打捆售电公司名称);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申请准入发电企业。
1.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准入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项目核准文件;
4.发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发电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县经济信息委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
2.符合申报条件电力用户的申报材料;
3.2017年第三批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4.拟自行参与2017年第三批直接交易电量情况表(见附件6)。
(四)售电公司申报材料。
1.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参与直接交易文件;
2.售电公司代理或“打捆”参与2017年第三批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情况表(见附件7)。
三、申报程序
(一)电力用户申报程序。
1.新申请准入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对新申请准入的电力用户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电量规模等);
3.区县经信委填写2017年第三批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其中对售电公司代理或“打捆”的电力用户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电力用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4.区县经济信息委向市经济信息委的申报文件、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的申报材料、2017年第三批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基本情况汇总表、拟自行参与2017年第三批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情况表作为附件上报(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二)售电公司申报程序。售电公司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三)发电企业申报程序。新申请准入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四、时间要求
本次申请准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相关要求
(一)所有新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包括售电公司代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不得越过区县经信委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同时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各地区县经济信息委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时间要求及时对电力用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提前截止申请准入时间。审核过程中应加强与当地供电部门沟通衔接,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准确。
(三)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及时向辖区内企业及售电公司宣贯直接交易政策,积极组织有意愿参与2017年第三批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申报准入,拟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加强与相关区县经济信息委、售电公司的沟通和衔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四)市经济信息委将于2017年5月26日左右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公布新申请准入企业名单,请区县经济信息委及申报企业及时核查。属公布新申请企业名单的企业及之前已完成准入的企业可自愿选择参与季度交易或年度交易,同时均应于2017年6月5日前向市电力交易机构和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意向性协议,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
(五)严禁各市场主体对已签订意向性协议的电量再次签订另外的意向性协议,根据《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出现此类情况的电力用户,取消其本年度直接交易资格,今后再次发生的,取消其交易主体资格;对出现此类情况的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单直接交易,今后再次发生的,取消其市场主体资格。
(六)当安全校核致使意向性协议电量无法兑现的,在协商废止原协议的情况下,电力用户可与其他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重新签订意向性协议。
来源:重庆市经济信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