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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发布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 涉及9大方面问题

  为全面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确保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太原市发布了 《太原市2017年至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措施(53条)》现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下发,其中涉及太原市加快推进燃煤污染、工业排放、扬尘污染和“散乱污”企业等问题的综合治理措施。

 

  空气质量改善优先

 

  1、确立并实施空气质量改善优先原则,把空气质量改善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全市工作服从服务于空气质量改善。

 

  2、凡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的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作出相应调整,影响突出的坚决停产或停工,优先保障省城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加快散煤污染治理

 

  3、市区建成“禁煤区”。除太钢、二电、垃圾发电厂和保留热源厂外,全部实现散煤禁烧。

 

  4、完成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10月底前市区471台和县(区)建成区18台燃煤采暖锅炉实现清零。三县一市149台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12月底前,晋源、小店、东山、阳曲等热源厂21台燃煤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

 

  5、完成城中村、农村、棚户区清洁供暖改造。9月底前完成58个农村1.3万户“煤改电”,290个农村12.1万户“煤改气”和1.98万户棚户区清洁供暖改造。

 

  6、完成城中村、农村、棚户区整体拆迁改造。9月底前完成36个城中村2.4万户、14个农村0.4万户、36片棚户区2.9万户的拆迁清零。

 

  7、完成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对暂不能实施改造的693台燃煤采暖锅炉,实施提标改造,9月底前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

 

  8、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对三县一市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18万户居民,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替代。

 

  整治工业污染

 

  9、对“散乱污”企业实行整体整治。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散乱污”企业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

 

  10、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11、控制企业粉粒状物料无组织排放。9月底前,太钢渣场完成全封闭治理改造。

 

  12、控制企业块状物料无组织排放。

 

  13、控制企业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

 

  14、控制企业物料装卸运输无组织排放。

 

  15、开展电力行业综合治理。

 

  16、开展钢铁行业综合治理。10月1日起,太钢、美锦钢铁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7、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10月底前全面完成90家 VOCs 综合整治。272家加油站、12座储油库、378辆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

 

  18、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

 

  19、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日计罚。

 

  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0、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城区的焦化企业延长至48小时以上。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停产。

 

  21、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除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的企业外,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停产。

 

  22、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

 

  23、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24、强化施工工地管理。长距离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25、实现扬尘在线监控。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26、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27、实施错峰停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等施工。城市建成区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8、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

 

  严格管控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

 

  29、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9月底前黄标车基本清零,10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老旧车淘汰任务。

 

  30、严格控制柴油车尾气污染。

 

  31、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太钢铁路运输比例提高到50%,二电厂铁路运输比例提高20%。

 

  32、强化营运车辆环保监管。

 

  33、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

 

  34、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35、严厉查处车辆超标排放。

 

  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36、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堆、料堆清理整治。

 

  37、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

 

  38、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

 

  39、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40、加快县(市、区)监测网络建设。10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同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市区范围内64乡镇(街办)按照网格化布点安装202个大气微观监测站,在城市主要道路安装100个大气微观监测站,在企业周边安装20个大气微观监测站。

 

  41、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对干扰监测数据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42、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空气质量监测 AQI 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43、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10月1日起,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44、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开展预报预警,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

 

  45、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建立太原、晋中、吕梁三市交界区域联防联控试点,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强化组织保障

 

  46、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抓总、高位推动,带头领办空气质量改善事项,其他领导抓好分管领域相关工作。坚持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市四大班子负责人包县(市、区)督导环保工作机制延长到年底,聚焦空气质量改善。

 

  47、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压实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连起责任链条,明确市直各部门工作职责,压实县(市、区)属地责任。

 

  48、加大人员、经费等工作投入。

 

  49、加强科学研究。组建专家团队开展大气环境整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绿色发展战略研究以及空气污染成因等分析。

 

  50、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

 

  51、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结合环保部强化督查,按照“五个强化”“四铁精神”要求,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和环保部强化督查整改为契机,将督察(查)整改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

 

  52、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53、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强化考核问责,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 AQI 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