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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黑河市政府印发了《黑河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黑河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省环保厅将于2017年10月—2018年4月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我市被列为重点督查区域。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督查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 工作重点及时间安排

 

  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10月9—20日)。重点督查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情况,街路扬尘综合治理情况,渣土运输车辆防扬散措施落实情况,煤场、料场、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污染治理及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管理情况,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排查燃煤小锅炉,推动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督查散布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等居民居住区的“作坊式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二)重污染天气防控阶段(2017年10月21日—11月31日)。重点督查各地、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安排部署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情况,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公布情况,重点时段应急预案的启动、预警发布、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查散布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等居民居住区的“作坊式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三)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阶段(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31日)。重点督查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强化火电、供热等行业无组织排放废气及粉尘整治,推进医药、农药、汽车制造及维修、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工作。督查散布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等居民居住区的“作坊式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四)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2月1日—4月15日)。按照锅炉清单,对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逐一清查,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燃煤锅炉的环境违法行为。督查散布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等居民居住区的“作坊式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二、督查方式及处理方式

 

  (一)督查方式。每两个月对我市督查1轮次,督查期间将下沉至各地。根据各阶段督查重点,做好辖区相关企业的督查工作。

 

  (二)督查处理。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期间,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定期向被督查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下达转办函,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严肃查处整改环境问题,对督办问题建立整改清单,逐一销号。

 

  (三)处理方式。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实质进展的,约谈县(市、区)或市直有关单位。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空气质量显著恶化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推动问题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组织部署。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时间和内容开展自查,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与协调,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开展自查和问题整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整改环境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为本次执法检查的最终目标,监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同时,积极开展自查,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逐一落实整改。市环保局将适时赴各地开展检查,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强化执法信息报送。一是自查情况。各地要及时汇总辖区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期间,每月25日前报送《大气执法检查汇总表(地方自查)》(附件1)、《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附件2)、《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附件3)。二是转办案件办理情况。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期间,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向被督查地下达环境违法案件转办函,请各地按照转办要求报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省市局转办)》(附件4)、《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省市局转办)》(附件5)。三是整体情况。各地须在2017年12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2018年4月1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整体情况报告,同时,报告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检查工作开展、违法行为查处整改、信息公开情况和取得成效、主要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的困难及不足、下步工作建议等。四是报送要求。各地须将上述文字报告和附件表格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黑河市环保局,联系人:马宇驰,电话:18944561113,电子邮箱 该Email地址已收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您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JavaScript。 ),同时,在每次报送时请汇总专项检查开展以来的全部情况。

来源:黑河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