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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包括3大方面任务

  为全面掌握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进一步摸清大气固定污染源及机动车排放情况,为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依据和支持,河北省特制定了《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到2017年完成全省142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在168个县(市、区)加密增设194个监测点位,发布全省168个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在传输通道所有县(市、区)和国家级工业园区推行网格化监测;完成1639家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在省界、城市环路和主干道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

 

  2020年,建设2个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站;完善质控手段,建设省级大气环境质控实验室及移动监测系统,建成省级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所有工业企业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235家省级工业园区建成空气站;构建全省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络。

 

  包括了三大方面的重点任务,如下:

 

  一、优化自动监测网络

 

  1、完善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3月底前,完成142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10月底前,增设194个自动监测站点,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2个点位;在位于全国排名后10位且未开展网格化监测的邯郸、邢台2市开展网格化监测;位于传输通道8城市的1464个乡镇均布设小型空气站,监测细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指标,实现监测点位全覆盖。(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全面掌握全省工业企业固定污染源在线设备安装情况,按照“应装尽装,稳步推进”的原则,在目前已经在线联网779家企业的基础上,扩大在线监测范围,原则上依据排污总量大小依次完成。2017年完成1639家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安装;2020年,所有的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实行24小时在线监测,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3、加强工业园区在线监控。在工业园区建设小型空气自动监测站,实现对园区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实时监控。2017年完成11家国家级工业园区设备安装;2018年完成235家省级工业园区设备安装;2020年,所有规模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安装空气自动监测站。(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4、建设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机动车污染检测机构。在全省高速、国道、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布设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2017年,在全省省界主要路口安装50套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成机动车排放云计算中心;2018年,在全省城市环路和主干道设置150个机动车遥感监测点;2020年,建成完善的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主要承办部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5、建设空气质量大数据平台。2018年底前,建成省级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将环境空气质量、固定污染源和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数据,以及地理信息、气象数据等统一接入,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打通环境监测到监管的通道,对区域管控目标提出规划路径和实施建议。(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6、建设全省空气质量背景站。2020年底前,建成2个省级空气质量背景站。在现有监测因子基础上,增加负氧离子等生态指标,对华北地区大气本底值变化情况进行研究。(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二、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及外部监督

 

  7、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环境空气质量、工业园区以及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全面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新增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采取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自行运维或采取第三方运维模式,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8、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障。构建省级环保部门及驻市监测机构为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体系,实施卫星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建设和完善省级质控实验室,开展量值溯源和传递,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强化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考核标准。采取驻市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抽查力度,实现外部监督常态化;引入社会监督,2017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全部环境空气自动子站监控视频。(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9、污染源监测质量保障。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开展在线设施的巡检、比对;省级环保部门加强抽检力度。(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0、机动车尾气监测质量保障。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结合遥测倒查和巡查暗访等方式做到监管全覆盖。每年完成50%以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抽查和3个批次以上新车一致性检查,确保机动车检测规范有序。(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深入实施信息公开

 

  11、实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自2017年4月起,向社会公开全省168个县(市、区)环境质量实时监测数据;11月底,实现微信平台数据发布。(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2、公布环境质量排名。引入奖惩机制,自2017年4月起,每月、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全省168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以及改善率排名。(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3、公开企业排污信息。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要求,重点企业向社会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在厂区外围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接受群众监督。(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4、公开机动车排污信息。各市县政府要将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信息予以网上公开;省级有关部门要在主要路口设置显示屏,显示遥测超标车辆信息。(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主要承办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来源:河北环保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