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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将实施“白烟”治理 不达标即停产处理
河北邯郸印发关于强力推进当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几项重点工作整改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重点对2017年10月15日前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要求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实施白烟治理工程,达标排放到位。全面开展电力、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烟筒冒“白烟”治理工程,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促相关企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治理改造任务。
邯政办字〔20171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强力推进当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几项重点工作整改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当前,我市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完成今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任务异常艰巨。1-9月份,全市PM2.5浓度同比上升了26.2%,在“2+26”城市中,反弹幅度排名第二;10月1日-16日,全市PM2.5浓度同比上升了31.4%,成为河北省唯一不降反升的城市。10月18-19日,环境保护部赵英民副部长对我市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和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出了我市工作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这充分表明,一些县(市、区)和部门,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重点任务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及时、工作标准打折扣等突出问题。
为尽快扭转被动局面,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领导检查我市工作的指示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当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几项重点工作的整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改内容
(一)强力推进工业企业停限产和错峰运输措施落实。
1、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大气办《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紧急通知》(邯气领办〔2017〕98号)要求,对照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制定的重点行业停限产标准,逐行业、逐企业核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全力推进错峰运输措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错峰运输方案要求,对污染源清单企业和大型物流企业进行全面管控,切实达到错峰运输要求。一是装门禁。11月15日以前,所有污染源清单企业必须安装具有抓拍、视频、计数、出入控制等功能的监控和门禁系统,要与行业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全程掌握成品和原料运输车辆进出数量。二是控指标。10月底以前,污染源清单企业均要建立运输用车指标台账和错峰、错时运输台账,全部削减50%至60%辆次,不得超过限运辆次;要结合月控制指标,制定“一厂一策”,列出月用车计划、周用车计划和日用车计划,并向行业监督部门报备。三是严执行。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行业监管部门向错峰运输企业派驻驻厂人员,重点巡查厂区门禁车数、出入登记车数、磅房过磅车数,24小时现场监督企业落实限运比例和辆次;凡实施停产的企业,要关闭内部磅房电源和过磅网络系统,驻厂监管人员要严格监督企业落实停产停运,对拒不执行错峰运输方案的企业,由属地政府通知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负责在厂区门口实时交通管控,禁止除用于安全生产的货运车辆出入。
3、全力推进核查落实。抓实核查的各个环节,确保停限产、错峰运输真正落实到位。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一是查清单,检查是否按“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清单、细化到生产线和具体运输时段、车次;二是查限产,检查是否按清单内容,以生产线停限产的方式落实,查停限产到位后排放量是否达到错峰生产要求;三是核电量,逐一核查用电量,与9月份用电量对比,查是否真正达到停限产要求,每日报送市大气办(市环境保护局);四是严查处,对排污许可手续不全、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或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以及出现违法排污行为的,一律高限处罚、停产整治。
(二)强力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重点对2017年10月15日前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要求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1、实施四项工程,全面治理到位。一是物料存放仓化、棚化改造工程。重点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密闭储存,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建设仓化、棚化装置,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二是密闭运输治理工程。厂区物料均要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三是生产工艺产尘点改造工程。所有生产工艺(装置)均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四是厂区绿环、硬化治理工程。对厂区所有裸露土地进行高标准绿化或硬化。上述工程11月15日前全面治理到位,仍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一律追究企业、驻厂监管员、县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人员和行业监管人员等相关责任人责任。
2、实施“双洗”工程,全面清洁到位。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所有污染源企业的货运车辆实行“双洗”工程,即:建设冲洗装置,料场出口货运车必须清洗到位,厂区出口货运车车体、轮胎必须清洗到位。
3、实施“白烟”治理工程,达标排放到位。全面开展电力、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烟筒冒“白烟”治理工程,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促相关企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治理改造任务。
(三)强力推进道路交通精细化管理。
1、强化国省干道、城区道路、重要路段整治。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严格按照《邯郸市公路、铁路、河道沿边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邯政办字〔2017〕74号)要求,参照市政公路管护的标准,对辖区内所有国省干道、城区道路及其他重点路段进行全面整治。一是全面治理道路扬尘。按先收集降尘、后冲洗保洁的原则,10月底前对辖区道路进行全面清扫整治,达到道路无尘土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常态化清扫机制,加强日常机扫、洗扫作业频次,根据路况天气适时洒水降尘,一级公路以机扫为主,其他等级公路采用机械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冲洗、清扫,确保路面清洁;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按“双五双十”的标准从严治理。二是对公路路基、路面、绿化、排水及路缘石、示警桩、隔离带等进行完善提升和加强养护,10月底前完成冲洗、隔离、提升改造任务,达到见白、见绿、见本色标准。三是对道路两侧垃圾及加水点、煤场、沙场、料场等物料堆放点进行拆除、清理、取缔,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达到物料无堆放标准。四是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平交道口,一律予以清除;对合法设置的平交道口一律高标准硬化,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硬化任务,达到无泥土带入主要道路标准。五是对道路两侧施工工地进行围挡作业,苫盖到位,湿法作业,严格按“六个百分百”的标准管控到位。六是对超载撒漏、占道经营、占路施工及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2、强化货运机动车尾气监测。在加强遥感监测的同时,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和有关县(市、区)要在主城区周围主要交通干道和我市进出口设立固定监测点,加强货车尾气监测频次,对超标排放车辆,依法处罚到位。属本地牌照的车辆和为我市企业运送货物外阜车辆,通报给所属县(市、区),责成企业停止使用,督促整改,达标排放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属过往车辆的,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3、强化综合执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一控两防三圈四保货运机动车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邯政字〔2017〕42号)要求,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京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要严格管控主城区渣土车、商砼车等货车违规驾驶、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向城管执法、建设部门通报,由城管执法部门取消相关渣土车辆运输资格,由公安交警部门取消相关商砼车运输资格。要根据错峰生产方案要求,严格控制主城区货运车辆通行证发放数量,凡未持有市内通行证的大货车一律不得进市。
(四)强力推进散煤治理重点工作。
1、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10.5万户以上,绕城高速以内社区(村庄)实现全覆盖,入户率、安装率、使用率均达到100%。积极推行煤改新能源(地源热泵、太阳能、相变储能)技术,确保煤改区域群众冬季能正常取暖。
2、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区域散煤复烧。对禁煤区内已经储备散煤的用户,10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回购、清理,确保不留隐患。
3、严格监管煤气发生炉。对煤气发生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凡存在瞒报漏报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市、区),要严格问责。对生产轧钢、耐火材料、石膏板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凡是不能替换为天然气清洁燃料的,一律要实行错峰生产。
(五)强力推进“散乱污”清理整治提升。对已经取缔的“散乱污”企业,要通过基层网格化管理和技术手段,动态监管,坚决杜绝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对已取缔但尚未达到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两断三清”标准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整治到位。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明确统一的整改标准和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后,要经过相关部门会审签字确认,方可投入运行。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凡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顶格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强力推进秋冬季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严格控制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露天焚烧。市农办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市林业局负责林地、山区禁烧,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边禁烧,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沿边禁烧。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开展专项巡查,对未监管到位出现焚烧行为的,一律严肃问责。
(七)强力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在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二、有关要求
(一)细梳理,明底数。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均要对照我市的“1+29”方案、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逐项梳理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查漏补缺,强力推进,确保按时限要求高标准落实到位。市大气办要每周汇总各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印发专门通报,督促各地、各部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二)制清单,细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污染源清单和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模板,组织每个企业制定专门的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无组织排放台账,具体到生产线、生产工序,明确到具体点位,“一厂一策、一企一本”,做到可操作、可核实、可监督。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均要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建立本级应急预案,细化工作台账,明确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具体应对措施,记录每次响应的落实情况。主管部门、企业主、监督员、驻厂员对上述台账清单和措施要清楚知晓,坚决落实各项要求。
(三)严标准,定时限。各牵头部门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按照严于环境保护部、高于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逐一明确工作标准,确定完成时限。具体落实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既定时间标准,强力推进,以超常的措施、超常的力度,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责任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逐级完善责任体系,确保落责落地落到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抓具体,靠前指挥、一线推进,确保工作实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要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部门,严格按时间节点要求整改到位。
(二)建立分包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污染源企业“三员”分包管理机制,必须明确一名县级干部作为巡查员、一名乡科级干部作为监督员、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驻厂监督员分包各企业,主要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监督落实,要在厂区明显位置公示驻厂监督人员、监督部门、分包责任人、管控措施等信息,接受监督。
(三)铁腕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严重、拒不整治的坚决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取缔,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制定执法计划、建立执法台账、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加强舆论监督。开展“环保督访行”活动,市“一报一台”设立专栏,围绕市委、市政府“1+29”方案等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深入一线,直击现场,曝光污染源具体点位,曝光治污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标准不高等问题,曝光超标排污、偷排偷放、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将发现的问题企业线索移交执法执纪部门,高限处罚,严厉打击,同时由纪检监察机关严厉问责,以舆论监督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目标。
(五)强力督查问责。市“1+29”方案涉及的13个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整改目标,组成行业督导组,重点对本行业承担工作任务进行督导;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成立综合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市各部门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督导。各督导组均要建立工作台账和检查记录,每日汇总督查情况报市政府主要和主管领导。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严格按照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规定进行问责。
来源:邯郸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