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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规范指引
近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指出:
每月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对上月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上公示1个月。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信息变更。
每月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对上月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待条件成熟后,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或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导致无法履约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45天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交易中心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利益相关方。申请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申请退出流程。
原文如下:
《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规范指引》
(广东交易〔2017〕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改革文件规定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移交售电主体准入审核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7]215)要求,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规范办理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为售电公司办理市场注册、变更、退出等有关业务提供参考和指导,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三条[遵循原则]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准入条件]申请参与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二章 准入程序
第五条[准入程序]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四备案”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第一节 注册
第六条[提交材料清单]售电公司申请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注册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区域网络分布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注册申请方式]售电公司可向交易中心提交实体材料,交易中心对实体材料审核确认后,售电公司登陆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网址为:https://pm.gd.csg.cn)注册普通账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售电公司注册申请所需材料。交易中心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工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售电公司应及时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并重新提交。
第二节 承诺
第八条[信用承诺]售电公司须在交易系统下载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节 公示
第九条[信息公示]每月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对上月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上公示1个月(待条件成熟后,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第十条[公示意见反馈]公示意见反馈流程如下:
(一)公示期间由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异议,异议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异议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异议人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
(二)对于存在公示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等异议的,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并继续公示。
(三)对于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准入条件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结论。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予以继续公示。确认存在上述情况的,不纳入售电公司目录。
(四)经过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由交易中心上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纳入售电公司目录]公示期满并通过审核的售电公司,纳入售电公司目录,视为准入生效,并在交易系统上公开,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节 备案
第十二条[信息备案]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准入和注册情况,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五节 权限管理
第十三条[开通交易权限]售电公司准入生效后,须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权限,获取交易资格。如未申请交易权限,视为该售电公司注册通过,但未获取交易资格,不得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十四条[企业管理员授权]售电公司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指定企业管理员,并将授权委托书和企业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上传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企业管理员职责]企业管理员负责对售电公司的操作人员进行认证并管理,分配业务操作角色。
第十六条[企业管理员审批时限]售电公司提出企业管理员注册认证申请后,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售电公司应及时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并重新提交。
第三章 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信息变更]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类型]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售电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结构、资产总额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上述情形以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变更。
第十九条[一般变更流程]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一般变更的,应由企业管理员登陆交易系统,申请售电公司企业一般信息维护,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应在收到售电公司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准。
第二十条[重大变更重新承诺、公示]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重大变更提交材料清单]售电公司申请重大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申请表(附件6)、重大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重大变更证明材料要求]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相关证明材料规范要求如下: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变更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开户信息、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变更后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
(三)股东情况、股权结构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股东身份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及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相关文件。
(四)资产总额变更的,须提交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重大变更流程]售电公司申请重大变更的,应将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售电公司企业管理员登录交易系统,申请企业重大信息维护,上传变更申请和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应在收到售电公司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准。
第二十四条[重大变更信息公示]每月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对上月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待条件成熟后,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第二十五条[未按要求变更处理]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但未按要求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交易中心核实后,上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同时视为提供虚假信息记入信用评级。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二十六条[退出类型]售电公司的退出分为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
第二十七条[申请退出]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或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导致无法履约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45天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交易中心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利益相关方。申请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供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退出提交材料清单]申请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退出申请表。
(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仅限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二十九条[申请退出审核时限]售电公司提交退出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工作。
第三十条[申请退出公示]申请退出须予以公示,具体流程如下:
(一)交易中心完成退出申请完整性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上报政府部门。
(二)经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待条件成熟后,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
(三)退出公示期间,由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异议,异议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异议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异议人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
(四)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结论,上报政府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退出]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决定,对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市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重大违约行为,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四)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五)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强制退出合同处理]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政府部门在征求合同各方意愿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强制退出公示]强制退出公示流程如下:
(一)售电公司发生第三十条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时,由交易中心将相关情况上报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待条件成熟后,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
(二)强制退出公示期间,由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异议,异议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异议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查。异议人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
(三)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结论,上报政府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退出市场生效后操作内容]售电公司退出市场后,从广东省公布的目录删除。由交易中心注销其交易账号及交易资格,但保留其历史信息以备后续查询。
第五章 服务条款
第三十四条[主动服务]交易中心应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并按规定披露和发布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一次性告知]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咨询、办理业务时,须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所需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本指引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七条 [生效]本指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