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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日前,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自3月1日起,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按照《实施办法》,山东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是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三是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四是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而对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则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来源:山东发改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