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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三大典型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节能机制已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广泛得到应用,亦是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节能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由于涉及的主体较多,业务环节复杂,项目时间较长,在实施过程中极易发生争议,常见的争议包括节能效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用能单位欠付节能费用、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等,对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予以准确认定对于妥善解决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指明,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以及包含两种以上合同类型的混合型合同等合同类型,不同的合同类型应用于不同的运作模式。现就几种典型模式分述如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项型是目前最常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下,由节能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在合同期内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内的项目所有权归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权与节能效益全部归于用能单位所有。
(二)节能量保证型
在此模式下,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单独出资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税费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赔偿。此种类型适于实施周期短的项目,项目的所有权和产生的节能效益均归用能单位。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中,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费用委托节能服务公司管理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出资形成的项目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
虽则前述几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各有其特征,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对项目有所投资,包括不限于资金、设备、技术和管理,并承担风险;二是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费用总额不大于合同期内的节能效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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