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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为准确掌握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的相关数据,夯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完善配额分配方法的数据基础,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工作,现将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为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的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其中,发电行业的工作范围应包括《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2020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

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不纳入本通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及有关支撑材料,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见附件2),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e.gov.cn)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工作。考虑到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发电行业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线上填报。

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填报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

(二)组织核查。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填写核查数据汇总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核查数据汇总表请加盖公章后报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其中,发电行业的核查数据报送工作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他行业的核查数据报送工作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和相关材料。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我部报送本行政区域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参照《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528号)要求,报送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系统开户申请表和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度的配额核定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额的清缴履约工作。

(五)监督检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日常管理,重点对相关实测数据、台账记录等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对未能按时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并责令其及时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工作。我部将对各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等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典型问题进行公开。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地方应落实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所需经费,争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监督管理队伍、技术支撑队伍和重点排放单位的能力建设。

就上述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可通过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http://114.251.10.23/China_ETS_Help_Desk/)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