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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解说:一个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考虑的6大问题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对于环境经济、环境管现、企业管理及宏观经济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马中等,2002)。因此,很多学者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位体设计进行了探讨。
在我国实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方面。杨展里(2001)从排污权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技术支持和政策法规等各个方面,对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分析。
在分析我国市场不足的原因方面。王万山、廖卫东 (2003)从排污权市场的初始产权界定、交易权规定和交易制度安排上分析了我国排污权市场运行低效的根本原因,并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和制度设计。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要素分析方面。万威武 (2002)在排污权交易理论校型中引入交易成本变量,并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了排污权交易体系设计中的若干要素。施敏(2003)根据国外排污权交易的经验,以及黄浦江上游地区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示范项目中的经验和不足,结合上海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全面分析了建立水污染物交易基本框架中应涉及的基本因素。
在排污权交易与金融机制的结合方面。施圣炜、黄桐城(2005)对子排污权交易中尝试引入期权机制来完善和革新排污权交易的探讨是具有深刻意义的,他们对于排污权交易中引入该机制的定价和优点作了深入的分析。新机制的引入对于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法律法规约束方面。李寿德(2006)认为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的关键是对排污权进行立法等必要的法制建设、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管制以及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关系的协调,以便消除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地方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有序性,从而实现利益和谐。
在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监督方面。Martm (2003)认为,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对排污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措施,确保企业遒守排污规则,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重点。Stranlund(1999)研究了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外部监督和实施问题,并研究了管制者应如何分配资源來监督相处罚违规企业。为了减少排污权交易系统中企业的违规行为,管制者应该在各个不同的企业间合理地分配资源并加强监督力度。他的研究表明,企业的违规行为与内部恃性无关,即当某个企业比其他企业多污染时, 并不说明该企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落后或生产工艺不合理。 因此,管制者在实施监督时应注重企业的外部特征分配资源。排放交易的实沲监督有赖于并用的巿场模式。Grubb (1992)认为,如果采用的是国际市场,那么建 立一个与各国政府相联系,并负责管理国际排放许可证交易的国际组织将是必要的,而且这个组织还必须有监督各国是否遵守排放限额,并对那些违反排放限额的国家进行“经济制裁”的权力。
摘自:我国节能以低碳的交易市场机制研究
作者: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