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通报辽宁环境污染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17年7月31日向辽宁省委、省政府进行反馈。

 

  中央环保督察指出,辽宁省作为传统工业大省,产业结构偏重,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问题相当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够。督察感到,有的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谈及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就强调是2013年基数存在问题;谈及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就强调干旱少雨等自然因素,从主观上找原因、从工作上找差距不够。省委常委会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没有研究环境保护工作。

 

  一些地市和部门环境法制意识淡薄。除大伙房、碧流河、玉石水库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全省其他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未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省政府批准划定。一些地市屡屡突破环境底线上马项目,本溪市政府无视水源地环境保护有关要求,于2011年起在老官砬子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设立传动装置产业园和玻璃制品产业园,先后引进19家玻璃、铸造等企业,其中12家为2013年之后引入。锦州市在凌河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设立凌北经济园区,先后建成投产焦化、球团、冶炼、水泥等17个项目,严重威胁水源环境安全。抚顺市2011年在大伙房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设立南杂木工业园,2013年以来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陆续违法审批建设石墨加工、水泥制品等10余家工业企业。

 

  一些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近年来全省大规模违法围海、填海问题突出,海洋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虽然进行处罚,但基本没有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要求恢复原状,也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罚了之、以罚代管,由于处罚金额远远低于填海所得,实际鼓励和纵容了违法围海、填海行为,导致海洋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在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不严不实,2014年制定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时,将辽阳钢铁、营口钢铁等企业多台在建或未建炼铁设施虚报为建成项目并上报备案。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违规在自然保护区内延续采矿权5宗。质监部门2014年以来仍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1465台。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视不够,一些长期投诉的环境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特别是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沈阳大辛垃圾处理场长期超负荷运行,垃圾渗滤液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多年来累计积存渗滤液超过75万立方米,污染严重,恶臭弥漫,隐患突出,周边群众意见极大。由于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滞后,近10年来全市还积存150多万吨污泥存放于祝家地区9个坑塘内,多数未作防渗处理,群众反映强烈。营口市长期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年来大量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在辽河岸边湿地,垃圾渗滤液已造成周边地下水污染。

 

  二是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2016年辽河流域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比2013年增加19%,氨氮、总磷浓度比2013年分别上升100%和56%。沈阳市由于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严重滞后,导致每天约27万吨污水直排环境,110余万吨污水超标排放。铁岭市亮子河、马仲河沿岸畜禽养殖集中,大量畜禽粪污未得到有效处理,污染周边水体,水质恶化明显。鞍山、辽阳两市太子河沿岸畜禽养殖、生活垃圾直接污染河水,导致太子河入大辽河断面水质由2013年Ⅳ类下降为2016年Ⅴ类。

 

  大连市主城区每天约17万吨生活污水直排,约50万吨污水超标排放,污染问题突出。金普新区每天约4.3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北大河、红旗河后入海,影响周边海域水质。锦州市滨海新区每天8100吨污水直排入海,导致海滨浴场水质下降。此外,全省179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仍有各类排污口33个、违章建筑3221处。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进展缓慢。

 

  三是重点区域违法建设问题突出。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露天矿坑,被中金黄金辽宁排山楼金矿作为选金尾矿填埋场,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该保护区管理局不仅没有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反而以书面形式提供排山楼金矿矿区不在保护区范围的证明,明显弄虚作假。

 

  丹东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2013年在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违法实施农田建设,将约25公顷草地、坑塘湿地开垦为耕地,修建沟渠300余公里、田间道路37公里,涉及保护区总面积达6700余公顷。东港市政府2014年还未经审批擅自在该保护区实验区修建观鸟服务中心,占用保护区3.3公顷。

 

  2014年以来,朝阳市喀左县龙凤山景区管委会陆续在辽宁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毁林占地建设栈道、戏台、水塘、拦水坝等旅游设施,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大连市政府擅自决定由大连港集团启动实施太平湾港区开发建设,截至2016年已累计违法围海1368公顷、填海585公顷。2013年瓦房店市海洋部门对太平湾港区违法填海行为处以1150万元罚款,但当地财政部门随后又以补贴名义全额返还,纵容企业违法行为。2014年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为建设生命人寿甲醇制烯烃项目,违法填海222公顷;2012年至2015年,庄河市政府实施庄河港扩建等工程,违法填海261公顷。

 

  四是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亟待解决。大连市大孤山石化产业园、松木岛化工园风险源企业集中,环境安全隐患较大;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将未经防渗处理的红旗沟、风水沟和双井子沟3条天然潮汐水沟作为事故应急池,存在明显环境安全隐患。截至督察时,盘锦市贮存危险废物总量已接近20万吨,仅辽河油田分公司就露天存放含油污泥12.6万吨,环境隐患突出。

 

  鞍山市供热集团立达供暖公司有9台每小时100蒸吨锅炉,均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和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治污装置,难以稳定达标排放;抚顺丰远供热有限公司玫瑰城锅炉房1台每小时40蒸吨锅炉、2台每小时20蒸吨锅炉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和简易碱法脱硫,难以达标排放。截至督察时,全省仍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锅炉1.1万余台,冬季污染突出。

 

  辽宁是全国镁资源主要产地,但长期以来行业准入门槛低、环保治理水平差,镁矿开采和加工冶炼造成区域生态破坏严重,连片污染问题突出。部分镁制品加工污染严重,督察发现,营口大石桥市291家镁制品企业的1394座各类窑炉中,近40%未安装除尘设施,环境管理粗放,粉尘污染严重。鞍山海城市116家镁制品企业多数环保手续不全,企业周边黄烟弥漫,群众反映强烈。

 

  督察要求,辽宁省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深入研究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方向,强化措施,形成系统思路和工作方案并扎实推进。要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不断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强大合力。要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督察强调,辽宁省委、省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督察反馈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辽宁省委、省政府处理。

来源:环保部

加强锅炉节能监管 质检总局对天津监管委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为加快提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锅炉节能环保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及质检总局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进一步严格锅炉准入与退出的要求,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就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一、进一步严格锅炉节能环保准入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锅炉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的通知》等均对新建燃煤锅炉提出了限制条件,各区市场监管局及各锅炉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二、加强数据管理,配合做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相关工作。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等特种设备变更登记及注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做好锅炉变更登记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使用单位申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时更新“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底数清、状态明,数据准确有效。同时,积极配合做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相关工作,及时注销已淘汰锅炉使用登记证。

 

  三、继续做好天津市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按照《天津市市惩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通知》要求,打好该市2017年度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锅炉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必要时可联合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来源:中国质量报

环保督察组向山西反馈情况 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对山西开展环保督察;7月30日,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向山西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环保督察情况。督察指出,山西环境保护工作存在发展、轻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等主要问题。

 

  山西省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严查严处群众举报环境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截至6月底,督察组交办的3582个环境问题举报已基本办结,责令整改2485家,立案处罚856家,罚款7179.7万元;立案侦查22件,拘留61人;约谈1589人,问责1071人。

 

  督察指出,山西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重发展、轻保护问题较为突出。山西省一些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位不够,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没有得到有效扭转。一些地方面对突出环境问题强调客观因素多、主动作为少,漠视群众环境诉求,往往在上级督促或媒体曝光后,才被动应对。

 

 (二)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多见。例如,山西省发改委在产能置换方案未获确认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违规对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50万吨电解铝项目予以备案。

 

 (三)大气和水环境形势严峻。山西省2016年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升高7.1%、11.2%,今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仍呈恶化趋势。汾河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桑干河流域水质明显恶化。焦化、钢铁等行业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环保提标改造,但实际仅约1/3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已完成提标改造的多数焦化企业也不能稳定达标,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四)生态破坏问题依然突出。尽管山西省出台了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但泉域重点保护区禁止开发的规定始终落实不到位。煤炭资源长期过度开发已导致洪山泉、郭庄泉等6个岩溶大泉断流干涸或流量锐减。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问题突出,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2013年以来违法新建项目12个。

 

  督察强调,山西省应根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督察反馈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来源:人民日报

中科宇杰:3大亮点体现输配电价改革成效卓著

  近日,国家发 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输配电价改革及价格市场化程度测算有关情况。 张满英介绍说:这次输配电价改革,从亮点来讲,可以总结为几句话:“一是建机制。二是降成本。三是推市场”。

 

  一是着力建机制。输配电价进行改革,必须有制度、有规则、有办法,我们去年年底总结前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输配电价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明确了输配电价定价原则和方法。加上此前我们已经制定和出台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这两个办法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科学、规范、透明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

 

  这个机制有两个特点:第一个是独立的输配电价的监管体系。这个体系把“准许成本加上合理收益”作为主要原则。准许成本就是要对电网企业历史的成本,进行严格的成本监审,剔除电网企业不相关的资产和不应该进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和支出,严格剔除出去。合理收益要区分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一般性有效资产和政策性有效资产,分别规定了准许收益率,这样电网的成本和收益就非常清楚。第二个是引入现代激励性监管的理念,建立约束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激励监管对象电网企业压缩投资,减少投资冲动。

 

  同时,要控制成本。比如办法中规定,电网企业的费用我们规定了一个上限,比如电网企业实际的借款利率和线损率低于政府允许的标准,可以在企业和用户中分享,高于这个就由企业承担,这就体现激励。

 

  再一个亮点体现在降成本,当然要合理降成本。对电网企业涉及到与输配电价不相关的资产,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要剔除,进行严格的成本监审。从统计数据来看,不相关的或者不合理的金额的比例是14.5%。统计下来,金额是1180亿元,比例也是不小的。输配电价改革后,平均输配电价,比现行购销价差,平均每千瓦时减少将近1分钱,核减32个省级电网准许收入约480亿元。这是第二个亮点。

 

  第三个亮点,推市场。作为输配电价改革,不仅要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不仅要核减成本,降低企业的用电成本。另外一个目的,我们要推进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市场交易。也就是由用户和企业之间通过市场直接见面,通过市场以多买多卖形成竞争性格局,通过市场可以形成竞争性价格,就会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家信息中心有数据分析报告,对2013年到今年5月份有关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情况做了分析,在318万条数据分析中,输配电价改革的满意度,其中涉及到三个文件,达到97%以上的满度,满意度很高。

来源:中国节能网

陕西省修改大气防治条例 处罚标准成为一大亮点

  近日,《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审议通过,其中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不按规定公布污染排放的,或将被罚20万;偷排污染物最高将罚百万。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表决稿)。其中作为关注度较高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按规定公布污染排放或将被罚20万

 

  《草案》较之前,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比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将“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升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此前,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次,将两种情况进行了合并,并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台联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草案》将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