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要求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不然停产处理
日前,山东印发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争取2018年5月底前完成46台套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确有困难不能完成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产改造。其中,属于高架源的(排气口高度45米及以上),应按要求与省和国家监控平台联网(24台)。城市建成区内目前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应立即停产整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但尚未与省级监控平台联网的,应于5月底前完成,届时完不成的,自6月1日起停产整改。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争取2018年5月底前完成淘汰,确有困难不能完成淘汰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止运行,6月底完成拆除淘汰(938台)。全文如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8〕199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确保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现就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清零”工作
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根据各市上报情况,截至2017年底,济南市完成了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淄博、聊城2市完成了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烟台、潍坊、济宁、泰安、莱芜、德州、滨州、菏泽8市完成了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其他6个市完成了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青岛、枣庄、东营、威海、日照、临沂6市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各市上报清单见附件1)。为确保按时完成并给整改验收留出时间,请有关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争取2018年5月底前完成淘汰,确有困难不能完成淘汰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止运行,6月底完成拆除淘汰。
二、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根据各市上报情况,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了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10个非传输通道城市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台数达到96.39%。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10个非传输通道城市应于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各市上报清单见附件2)。为确保按时完成并给整改验收留出时间,请有关市加快推进,争取2018年5月底前完成,确有困难不能完成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产改造。其中,属于高架源的(排气口高度45米及以上),应按要求与省和国家监控平台联网。城市建成区内目前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应立即停产整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但尚未与省级监控平台联网的,应于5月底前完成,届时完不成的,自6月1日起停产整改(各市上报清单见附件3)。
三、其他要求
各市要建立对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周调度督导制度,每周五前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厅大气处,对2018年6月底前未完成淘汰的小锅炉和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应予以停产整治。
联系人:大气处张璐、孟柏良
联系电话:(0531)66226339,66226762(传真)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日
甘肃省公示: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交易准入条件
近日,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清洁供暖电力用户电压等级可适当放宽。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交易机构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二)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三)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中长期合同电量偏差初期处理方式为: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水电企业仍按现有方式进行偏差处理和结算;其他发电企业按等比例滚动调整方式进行处理。
来源:甘肃能监办
内蒙古自治区印发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方案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到:严格控制煤炭新增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积极发展先进产能。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实现煤炭全面洗选和分质分级利用,加快鼓励低阶煤提质技术研发和示范,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到2020年化解煤炭产能5414万吨,力争实现节能量20万吨标准煤;火电行业现役机组采用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可采用低温静电除尘器、电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等装置,鼓励使用加装湿式静电除尘装置。
本次规划中,促进以下7大领域节能,提高能效水平:
一、推进结构性节能降耗
通过大力发展服务业,提升服务业比重,降低二产比重,推动产业结构调轻、调优、调绿,促进结构性节能降耗,努力将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由2015年的40%提高到45%。加快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比重由2016年的4.8%提高到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品石膏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由2015年的46%提高到55%左右。进一步调整工业内部结构,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钢铁、煤炭、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严格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地区,新上高耗能项目实施区域限批措施。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形成与我区区情相适应的绿色清洁能源消费结构,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达到3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降到79%左右。通过结构性节能,力争实现节能量1500万吨标准煤。
二、深化工业领域节能
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推进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在重点行业推行能效对标,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超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到2020年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9%,力争实现节能量2000万吨标准煤。
电力行业。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到2020年,煤电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降低到325克/千瓦时,其中现役机组改造后供电标准煤耗低于332克/千瓦时,新建机组供电标准煤耗低于315克/千瓦时,力争实现节能量500万吨标准煤。
煤炭行业。严格控制煤炭新增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积极发展先进产能。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实现煤炭全面洗选和分质分级利用,加快鼓励低阶煤提质技术研发和示范,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到2020年化解煤炭产能5414万吨,力争实现节能量20万吨标准煤。
钢铁冶金行业。推广煤调湿、烧结漏风改造、烧结余热发电、高炉脱湿鼓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等技术。建立钢铁行业全流程绿色生产、能源循环利用。铁合金企业推广实施回转窑预还原、电炉烟气余热利用、镍铁热装热送等节能项目。到2020年化解钢铁产能310万吨,实现节能量180万吨标准煤。
化工行业。积极开展石化装置能量系统优化技术、化工固体废弃物资源利用技术等关键节能共性技术的研发攻关和应用示范。有序发展高性能合成材料、新能源产业基础材料等高附加值产品,延伸产业链,向下游深加工和精细化工转变。到2020年,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由2015年1.1吨标准煤/吨降至1.05吨标准煤/吨;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由2015年382千克标准煤/吨降至315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由2015年1.46吨标准煤/吨降至1.15吨标准煤/吨。
三、开展建筑领域节能
实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计划,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新建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50%以上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较2015年提升20%,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50%。出台装配式建筑建设激励措施,推广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左右。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健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鼓励应用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手段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
四、实施交通运输节能
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到2020年,全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培育健康低碳的绿色运输方式,鼓励淘汰老旧高能耗车辆和作业机械,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到2020年,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比2015年下降2%和6%。
五、推动商贸流通节能
建立商贸流通节能机制。加强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建设,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优化空调运行管理。推进商贸流通绿色化。实施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管理标准,到“十三五”末,公共机构的行政、业务、后勤服务以及其他功能区域分区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80%。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活动,到2020年底,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新增300家以上。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到2020年,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
七、推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节能
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发展节能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加快省柴灶、节能炕升级换代,推广高效低排省柴节煤炉具。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清洁化水平。
来源:内蒙古环保厅
四川已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工作方案
四川省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工作方案。《方案》提出了积极参与和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工作重点。一是完善碳市场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二是推进碳市场支撑系统建设,推动我省碳交易平台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三是加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扎实开展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四是严格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管理,提高企业参与和适应全国碳市场的能力。五是强化碳市场参与主体能力建设,发挥智库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企事业单位碳排放信息披露。六是积极培育发展碳市场相关服务产业,推动碳金融创新。七是做好宣传引导,为碳市场建设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详情如下:
四川省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建设,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社会减排成本,推动我省绿色低碳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8年,优化升级我省碳交易平台,确保与全国碳市场数据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以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顺利对接。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入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
2019年,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参与配额模拟交易,提升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全国碳交易的能力和管理水平。完善碳市场管理制度和支撑体系。
2020年及以后,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参与配额现货交易。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推动交易范围逐步扩大至其他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支持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参与交易。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碳市场管理制度体系。
1、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我省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管理、市场交易、核查履约、法律责任等作进一步明确,加强与电力体制改革、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大气污染防治等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部门、地方、企业和社会积极性。
2、结合全国碳市场建设进程,研究制定我省企业碳排放报告、市场交易管理、核查机构管理等配套制度,建立有效防范价格异常波动的调节机制和防止市场操纵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与全国碳市场充分融合衔接的碳市场制度体系。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参与交易。
(二)参与推进碳市场支撑系统建设。
3、在省级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全国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的管理,探索与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互联互通。完善四川碳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对接,推进碳交易规范化、透明化。
4、指导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加强与上海、湖北等国内碳交易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业务水平,积极参与和推进全国碳市场支撑系统建设运行,加强与全国碳交易平台的交互衔接,扩大在全国的影响力。
(三)开展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5、明确开展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企业的纳入标准,确定核查企业名单,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调整。组织企业按年度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6、委托并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年度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并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切实上报国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和规范企业碳排放核查服务采购工作。
7、根据全国碳市场的覆盖行业范围和企业纳入标准,提出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初期纳入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根据国家配额分配标准和办法,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深入开展配额分配方法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8、组织并监督重点排放单位开展配额交易、完成清缴履约。对逾期或不足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碳市场参与主体能力建设。
9、充分发挥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作用,组织面向省级部门、全省发改系统和重点排放单位以及西部省(区、市)有关市场参与主体的能力建设培训,提升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10、做好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的动员培训,先期针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指导其建立完善内部碳排放数据监测统计和核算报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碳排放,提升计划管理水平,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增强综合竞争能力。
11、发挥智库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省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中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成都分中心、省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等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报告与核查规则、碳交易制度、配额分配、市场运行、行业影响等研究。
12、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为重点,推动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央在川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开展行业碳排放数据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为科学制定配额分配标准、碳市场顺利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五)积极培育碳市场相关延伸产业。
13、积极培育核查机构、碳资产管理机构,发展壮大第三方核查服务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川设立分支机构,拓展碳资产咨询管理、监测计划审核、排放数据核查、碳核证、碳认证等业务。
14、探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创投机构、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碳基金。探索研发碳金融创新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碳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确保碳市场建设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完善省应对气候变化专家指导委员会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咨询作用。
(二)细化责任分工。建立与全国碳市场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市两级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碳市场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碳市场建设工作,督促指导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加强碳市场主体能力建设,积极培育碳市场相关产业等。
(三)做好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报道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与碳市场相关政策,多渠道普及碳市场知识,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提升企业和公众对碳减排重要性和碳市场的认知水平,为碳市场建设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四川发改委
唐山市钢铁行业2018年采取非采暖季错峰生产
日前,《唐山市钢铁行业2018年非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已正式下发。方案中明确了错峰生产依据和原则,综合考虑唐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钢铁企业所处区域和气象条件,对全市钢铁企业实施非采暖季精准化、差异化错峰生产。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