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采暖输配电价执行标准

  日前,山东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落实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0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称,为进一步强化“价格制霾”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冬季清洁供暖工作,现完善“电代煤”价格政策,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电代煤”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由“年用电量超出4800千瓦时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调整为“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进一步减轻居民用户电费负担。即“电代煤”居民用户一档电量由2520千瓦时调整为8520千瓦时,二档电量同步调整为8520-10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10800千瓦时部分。

 

  为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明确采暖输配电价执行标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不含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扶持政策的项目),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落实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06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落实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7〕106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精神,综合运用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价格政策,进一步强化“价格治霾”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冬季清洁供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电代煤”价格政策

 

  (一)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1、扩大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居民用户根据电采暖设施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支持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有序发展。“十三五”期间,对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实施低谷电量奖励政策。具体办法按照省经济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经信电力〔2017〕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3、研究建立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根据我省大容量主力燃煤机组边际发电成本,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1、合理确定居民采暖用电量。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电代煤”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由“年用电量超出4800千瓦时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调整为“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进一步减轻居民用户电费负担。即“电代煤”居民用户一档电量由2520千瓦时调整为8520千瓦时,二档电量同步调整为8520-10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10800千瓦时部分。

 

  2、明确村级“电代煤”项目电价政策。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电代煤”居民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三)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

 

  1、明确采暖输配电价执行标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不含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扶持政策的项目),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2、支持可再生能源就近直接消纳。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的供用电关系。

 

  3、积极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结合我省“外电入鲁”特高压线路投产进度,通过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方式拓展省外电力资源,进一步降低省内用户电费负担。

 

  4、鼓励市场主体按发用电调度曲线执行电力交易合同。结合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开展与电力现货市场相适应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对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5、探索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研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采购市场低价电量。

 

  二、完善“气代煤”价格政策

 

  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规定,通过明确“气代煤”门站价格政策,完善销售价格政策,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式,保障当地“气代煤”工作顺利推进。

 

  三、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一)区域清洁供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

 

  (二)集中供热。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规定,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加强供热企业成本和价格监管,保障当地清洁供暖工作顺利开展。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相关价格政策未明确为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适用于全省17城市。7个传输通道城市是指鲁厅字〔2017〕35号确定的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个城市。

 

  (二)“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是指《山东省7个传输通道城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鲁建发〔2017〕5号)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落实任务台账中,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改造的居民用户。

 

  (三)电网、燃气等专营单位要根据当地清洁采暖任务台账,及时落实“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确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加强价格监管,畅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及时受理涉及“电代煤”“气代煤”价格投诉,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五)未尽事宜,按照发改价格〔2017〕1684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山东物价局

2018年1月1日起天津10个行业企业必须持证排污

  今年12月31日前,天津市将完成对电镀、炼焦、有色金属、印染、制革等10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天津市上述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

 

  天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工作目标是什么?

 

  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构建符合全市实际情况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有机衔接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一证式”管理。

 

  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是哪个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要求,区行政审批局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协助区行政审批局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审核。

 

  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限是什么?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要求,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30日前,已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31日前,需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底前,需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涉及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区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如何开展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依证监管,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天津日报

冬季停产、限产大军由6省扩大至8省34市!

  进入冬季采暖期,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很多省份卷入了停产风波。据媒体报道称,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6个省(直辖市)外,吉林、四川、河南等省份加入到秋冬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史上最严“停工限产令”蔓延!冬季停产、限产大军由京津冀6省扩大至8省34市。

 

  京津冀环保联动执法攻坚秋冬季大气污染

 

  日前,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委及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市共同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实施范围: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

  北京市、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省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电厂等多行业全面限产停产

 

  方案提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

 

  在2017年采暖季11月15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区域要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2+26”城市完成72台机组、398万千瓦的燃煤机组淘汰,淘汰的燃煤机组要实现电力解列或烟道物理割断。

 

  同时,化工、钢铁、建材、有色等多个行业将错峰生产。

 

  “2+26”城市要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除了保障供暖等民生任务,水泥、砖瓦窑、陶瓷、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方案要求,各地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

 

  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氧化铝企业限产30%;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

 

  工业企业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了民生保障物资等,环渤海地区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

 

  执法联动,落实政策

 

  近日,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加强大气污染监管和环境执法联动,落实环保部日前出台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据介绍,三地环保部门将聚焦“散乱污”企业、煤烟型污染、重点工业企业、面源污染,开展不间断执法检查,强化与公安部门的执法联动,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散乱污”企业,三地环保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综合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综合整治。

 

  加强煤烟型污染执法方面,将加强对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检查,发现使用燃煤的,一律依法严厉查处;对禁燃区外允许保留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列入淘汰范围和“清零”任务的燃煤锅炉开展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地环保执法部门以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电力、有色、垃圾焚烧等高架源,石化、化工、汽车制造、机械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行业为重点,查处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在强化面源污染监管方面,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对卫星遥感等发现的火点,及时组织扑灭并依法查处,并严厉查处施工扬尘、渣土运输泄漏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等面源污染。

 

  吉林四川加入攻坚战

 

  秋冬季“蓝天保卫战”覆盖范围已达8省34市。

 

  《四川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下称《四川方案》)提出,今年10月至明年3月期间,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轻污染程度,确保蓝天天数多于去年同期,持续雾霾天数少于去年同期。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表示,四川近几年工业化、城镇化推进比较快,项目上得比较多,四川盆地又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大气污染治理同样面临比较大的压力。

 

  查询公开信息发现,2016年11月16日,四川省就启动了当年冬季第一个区域黄色预警。今年9月28日,环保部召开部分省份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座谈会,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陕西省政府有关负责人就介绍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准备情况。

 

  《四川方案》要求,以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地区为重点,实施10大攻坚任务。其中,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错峰生产,2017年11月到2018年2月期间错峰生产天数不少于50天。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错峰生产。

 

  同时,10月10日至25日,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还会同四川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成都平原地区8市等重点区域启动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

 

  《吉林省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提出,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70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其中,2017年10-12月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90微克每立方米以下,较2013年同期下降7.2%以上。

 

  吉林将开展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燃煤小锅炉“清零”、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污染天气应对等5个专项行动。其中错峰生产是两大主攻方向之一:建材行业在2017年11月到4月的半年内全面实施错峰生产,电力行业加大绿色调度力度,燃煤供热锅炉实施错峰启炉。

 

  (河南)地方创新大气治污制度

 

  在采暖期和重污染天气期间,如何来划定停限产范围,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方案。

 

  大多数省市以行业来划定限产范围。而河南则摒弃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实行绿色环保单位优先生产、高污染单位限制生产的差别化制度。

  

  《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提出,实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工业企业若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可享受优先获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列入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原则上不再列入各级污染天气管控清单、享受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倾斜等若干不同的激励政策。

 

  而那些未达到该水平的企业则被限制生产。冬季采暖期,对重污染工业企业实行错峰生产管控。夏季高温天气,对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市政喷涂作业、汽油装卸作业等实行高温时段错时生产。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首席环境政策专家骆建华评价称,该制度把环保而非传统的金融、土地等作为调控手段,这一尝试将来可能形成一种机制。

 

  尽管张家口、兰州等地的限产措施中也暗含高排放企业限产的思路,不过像河南这样专门出台政策来差别化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还属全国首创。

 

  李佐军认为,实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有三方面的好处。

 

  一是提供了很好的导向。在能耗、排污、清洁生产等方面做得好的企业有奖励,奖罚分明。

 

  二是能够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一个地方的污染物排放主要来自于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多的企业,限制这类企业直接达到了治污减排的效果。

 

  三是能倒逼产业升级转型。对绿色环保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可以促使那些高污染企业主动治污,从而倒逼产业产品结构的转型升级,倒逼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寻求创新驱动。

 

  据悉,未来河南或将绿色环保调度制度从工业企业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企业。

来源:化工707

工信部2017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涉及多项环保标准

  日前,工信 部印发2017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2017年第三批共安排项目计划426项。其中制定325项,修订101项;产品类标准298项,工程建设标准42项,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43项,安全生产标准2项,标准样品41项。其中涉及烧结烟气脱硫、焦炉脱硫脱硝、浓盐水处理、餐厨废弃物、污染场地等多项环保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7]106号

  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部编制完成了2017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组织、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企业)等主管单位要尽早安排,将文件及时转发至主要起草单位,并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部机关相关司局应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质量。

 

  四、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017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1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2017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环保部分)

来源:工信部

工信部发布:2017-2018年秋冬季各工业行业错峰生产的要求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秋冬季“2+26”城市实施错峰生产。钢铁行业限产4个月、焦化限产6个月,重污染期间停产。铸造业除电、气炉外,全部停产4个月;水泥行业、烧结砖瓦窑、陶瓷、玻璃等停产4个月;有色化工限产4个月。全文如下:

 

  两部门关于“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

 

  工信厅联原函[2017]60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将开展“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

 

  “2+26”城市中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下同)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

 

  其他“2+26”城市根据所在地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自行决定限产水平。鼓励空气污染治理任务重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限停方案。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钢铁、焦化企业要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

 

  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二、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水泥行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采暖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有关规定实施错峰生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可不全面实施错峰生产,但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烧结砖瓦窑(不含以天燃气为燃料)采暖季实施停产。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四省“2+26”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可参照开展错峰生产,停产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原则上停产时间不低于两个月。

 

  陶瓷(不含以天燃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燃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行业,采暖季实施停产。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采暖季提出建材行业更大范围的错峰生产安排和具体要求。

 

  三、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

 

  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错峰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错峰生产方案,将各项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具体方案将作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的依据。

 

  (二)公告企业名单。“拉网式”排查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实行清单管理。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确定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名单、停限产装备及最大日产量、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三)确保方案落实。督促辖区内实施错峰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周密组织,认真落实。指导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氧化铝、炭素、有色再生企业妥善安排秋冬季生产计划,确保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早做处置预案,减轻错峰生产对企业运营和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控、督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未按方案执行的企业及时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五)强化考核问责。要明确目标责任,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摸排工作不细致、监督检查不到位、限停产实施方案不得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开展错峰生产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错峰生产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牵头制定行规行约,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自觉执行错峰生产的约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要对本地区错峰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