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淘汰关停煤电机组容量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河北省能源局发布《河北省淘汰关停煤电机组容量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列入省年度淘汰关停计划的煤电机组并按要求完成拆除的,其发电装机容量可有偿使用。淘汰关停机组容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淘汰关停企业内部和属地等容量替代项目建设。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河北省淘汰关停煤电机组容量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鼓励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高参数、大容量燃煤发电项目建设,优化全省火电结构,加强燃煤综合治理,我委制定了《河北省淘汰关停煤电机组容量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淘汰关停煤电机组容量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河北省淘汰关停煤电机组容量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为鼓励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高参数、大容量燃煤发电项目建设,优化全省火电结构,加强燃煤综合治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等相关政策,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淘汰关停煤电机组容量有偿使用,是指省统筹安排的等容量替代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等容量替代项目)业主自愿支付资金,对淘汰关停煤电机组企业适当给予补助,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等善后事宜。
二、列入省年度淘汰关停计划的煤电机组并按要求完成拆除的,其发电装机容量可有偿使用。淘汰关停机组容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淘汰关停企业内部和属地等容量替代项目建设。
三、等容量替代项目建设要符合高参数、大容量要求,且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其中,热电联产项目须为35万千瓦超临界机组,纯凝发电项目须为100万千瓦等级超超临界机组。
四、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全省等容量替代项目布局,结合关停淘汰容量,组织有关市发展改革部门、等容量替代项目单位,制定项目等容量替代方案。热电联产、纯凝发电项目自有替代关停机组容量分别达到项目容量80%、60%的,省优先安排补齐替代容量。未完成省下达的淘汰关停任务的地方和发电企业,暂不安排等容量替代项目。
五、等容量替代项目核准,须提供等容量替代项目业主与淘汰关停企业、属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省级电网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签署的关停协议,并附机组拆除确认书。同时,淘汰关停企业须就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债务处理等事宜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六、淘汰关停燃煤机组容量有偿使用资金,由等容量替代项目与淘汰关停企业按机组容量每千瓦不高于500元协商确定。等容量替代项目核准后,由项目业主按协议商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支付给淘汰关停企业,资金可计入等容量替代项目静态投资。有偿使用资金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容量有偿使用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来源:河北能源局
湖北发布:《2017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日前,湖北省能源局发布了《2017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电荆门发电有限公司等18家发电企业与武汉钢铁股份公司等56家用户经双边自由协商或挂牌交易,达成了2017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发、用成交意向。
在方案中,专门提到了一个奖励计划:鉴于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省能源局经研究决定,对本次交易中,克服自身经营困难,为用电企业降成本力度最大的华能阳逻电厂奖励2亿千瓦时一般电量计划。
详情如下: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6]788号)和《湖北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公告(2017年第4号)》有关规定,国电荆门发电有限公司等18家发电企业与武汉钢铁股份公司等56家用户经双边自由协商或挂牌交易,达成了2017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发、用成交意向。经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研究确认,现印发2017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请省电力公司尽快组织签定发、供、用三方购售电合同。
鉴于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省能源局经研究决定,对本次交易中,克服自身经营困难,为用电企业降成本力度最大的华能阳逻电厂奖励2亿千瓦时一般电量计划。
湖北省能源局
2017年9月7日
来源:湖北省能源局
10月1日起,与“最低中标价、环评资质、金”说再见!
【“最低价中标”再见】
近日,财政 部印发 财政 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新《招标投标法》:“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改动:最重要的第五十五条
现行条例: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 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意思: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环评资质”再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金”再见】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在工程领域开展投保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是一大利好。尽管《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框架,相信后续对于如何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等担保会出台相关的明确管理规范。
日前住建部发布建办市函[2017]460号文,明确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每季度要把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形成书面报告,进行上报,意思也很明确: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金
2017年7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 政部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金管理办法》中也已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银行保函可替代预留金。
关于工程金,国务院和住建部近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质量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金制度相比,投标担保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投标担保费,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不过,投标担保制度的推行,涉及到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利益关系,现有的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也必将作出进一步调整。
企业的金不能按时退还,甚至无故被推迟退还时间,成为某些方面的无息贷款,金占用建筑企业大量资金,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流动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不仅令企业苦不堪言,更是有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命线。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积极推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等履约制度,金以非现金流转、银行信用担保的形式来缴纳金,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压力,对规范建筑业市场有极大的作用。
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金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河南省印发:《河南省煤电机组节能环保标杆引领行动实施方案》
日前,河南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煤电机组节能环保标杆引领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电机组节能环保标杆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发改能源〔2017〕8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环保局、水利局,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华润、华晨电力河南(分)公司,省投资集团:
节能环保标杆引领煤电机组,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用水效率、环境绩效最高的燃煤发电机组。在全省煤电机组中开展节能环保标杆引领行动,对激发煤电企业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促进环境持续改善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省委、省政府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和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提升清洁高效电力供给能力,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煤电机组节能环保标杆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水利厅
2017年8月16日
河南省煤电机组节能环保标杆引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激发煤电企业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清洁高效电力供给能力,按照省委、省政府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能源、水资源、环保管理制度,坚持标杆引导、标准规范、政策激励,形成推动全省煤电机组能效、水效、环保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制定煤电标杆引领指标,发布标杆机组名单,对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其他企业追逐标杆引领者,推动煤电企业指标上水平、管理上档次,促进全省煤电行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指标体系
(一)实施范围。全省具有合法手续的统调煤电机组(不包括企业自备机组)。活动实施期为2017年度至2020年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二)指标体系。标杆引领指标体系包括:能效指标,以供电标煤耗(g/kW﹒h)计算;水效指标,以供电原水耗(kg/kW﹒h)计算;环保指标,以供电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粉尘排放量(单位均为mg/kW﹒h)加权值计算,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能耗统计范围及计算方法按照《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3)执行,水资源消耗统计及计算方法按照《火力发电厂节水导则》(DL/T783—2001)执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根据环保监测和统计取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与本标杆引领指标体系不一致的指标,应进行换算。
(三)机组类型分类。共分4类:1、100万千瓦机组;2、60万千瓦超超临界机组;3、60万千瓦超临界机组;4、20万~30万千瓦级供热机组。
三、基本要求
参加标杆引领行动的燃煤发电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能够独立核算,机组具有合法手续;
(二)符合相关节能、节水和环保标准,且每供1千瓦时电力的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为行业先进水平;
(三)完成了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用水设备和产品;
(四)具有健全的节能、节水和环保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管理、节水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不同机组之间能够分别计量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
(五)无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煤电机组节能环保标杆引领行动采用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入围名单。
(一)企业自愿申请。申报标杆引领机组的企业,要按要求编制标杆引领机组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件),并报送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能源管理部门。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参加能效、水效和环保标杆引领的一项或两项以上。申报企业对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能源消耗、原水消耗、环保排放等指标以上年度全年平均数据为准。
时间安排:每年2月底前结束。其中,2017年8月底前完成。
(二)地方初审推荐。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能源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照“基本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符合性初审。达到“基本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一式五份,包括电子版)。
时间安排:每年3月中旬前结束。其中,2017年9月上旬前完成。
(三)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水利厅、环保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其中,省内八大发电公司各推荐一名专家参与评审。评审细则由评审小组另行制定,以能效、水效和环保等指标为核心,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标杆引领机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得分前两名的机组进行现场检查,形成评审报告。若某一类型机组中的单项指标达不到国家先进指标要求,取消该单项。申报企业电煤使用火车运输方式达到80%以上的,适当加分;企业年度发生环保事故的,不得参加环保指标标杆引领煤电机组评审。第三方机构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时间安排:每年3月底前结束。其中,2017年9月中旬前完成。
(四)公示和发布。评审结束后,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对评审结果及主要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接受全社会监督。对存在争议的,委托省节能监察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机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联合公布入围标杆引领机组名单和指标。
时间安排:每年4月底前结束。其中,2017年9月底前结束。
五、激励措施
(一)对在同等级机组中能效、水效和环保指标排名第一名的企业(机组),分别授予“河南省能效标杆引领煤电机组”、“河南省水效标杆引领煤电机组”和“河南省环保标杆引领煤电机组称号”(单项称号)。
(二)对获得称号的企业(机组),优先推荐入选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排竞赛先进单位(集体)。
(三)对获得煤电机组节能环保标杆引领单项称号的机组,增加年度基础发电量计划200小时。单台机组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的,奖励电量可以累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建立煤电机组标杆引领行动联合工作机制,协调第三方机构等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标杆引领工作。各地要充分调动本地区煤电企业积极参与标杆引领机组申报工作,各发电(分)公司要充分挖掘所属煤电机组节能减排潜力,确保标杆引领行动取得实效。
(二)推动行业对标。鼓励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对标活动,广泛开展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培训,加强企业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充分发挥节能节水和环保服务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为煤电企业提供能源审计、用水审计、环保监测等技术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标杆引领行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标杆引领机组申报过程的客观公正。对标杆引领机组称号实施动态化管理,开展追踪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加强评审过程监督管理,对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煤电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曝光,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能源)、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环保标杆引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召开现场会、发布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标杆引领者,树立标杆,推广先进经验,深入推进全省煤电行业能耗、水耗和环保水平的整体提升。
来源:中国环联网
陕西印发PPP项目三年行动计划 力争建设项目300个
日前,陕西发 改委与省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2019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项目表涵盖了能源、交通运输、农业等11个领域。陕西省力争三年内开工建设PPP项目300个,总投资4000亿元。
《行动计划》明确,三年内陕西省将谋划储备一批事关长远的PPP项目,促成落地一批条件成熟的PPP项目,开工建设一批示范作用明显的PPP项目,形成接续有序、滚动实施的良性发展态势,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促投资、稳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行动计划》,陕西省将综合运用资金支持政策、金融政策、用地政策和价格政策在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广和应用PPP模式。
在能源领域,我省将重点围绕园区配套电网、直供电售电业务、城市公用充电设施等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在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围绕“十三五”规划的交通运输项目,引入社会资本缓解短期政府资金压力,快速完善全省交通基础设施路网;在农业领域,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域,重点围绕提升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增强政府保障住房的服务水平,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逐步建立“企业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模式。
《行动计划》从培训、融资、储备3个方面设定了具体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省市县三级政府、行业部门、项目单位精准培训60场,实现PPP培训全覆盖,形成部门联动、责任落实的PPP模式协同推进长效机制;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每年推出2个以上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引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资金,适时成立PPP基金;力争实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PPP项目1500个、总投资1万亿元的目标。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