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宇杰归纳:7月1日开始实施的10个环保新标

  一、环保部要求:关于7月1日实施的环评审批基本信息表,明确盖章为建设单位。

 

  二、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火电、造纸行业的具体发证范围,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火电和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的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从2017年7月1日起,上述行业企业应持证排污,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三、新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7月1日起全面执行。

 

  四、《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7月1日起全面执行,标准要求,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标准中明确定义“石油化学工业”是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意味着适用于以煤气化为龙头、合成气为主要中间产品的现代煤化工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国标仍未出台。标准中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部分,并未包括二氧化碳,说明二氧化碳不属于大气污染物。但未来如果对煤化工行业征收碳税,将极大影响煤化工项目的经济性。

 

  五、环保部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六、根据有关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山东省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帐及定期报告制度。环保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污的行为。

 

  七、儿童油漆标准实施(2017年7月1日正式)

 

  更加严格地规范了甲醛、VOC等有害物质的限定值。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标准相比,儿童漆标准严格限定了VOC、游离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量等有害物质的限定值,例如室内漆对甲醛含量的要求为100毫克/千克,儿童漆限定要求为5毫克/千克;室内漆对VOC含量的要求为 120克/升,儿童漆限定要求为10克/升。

 

  八、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3.5吨的车为重型柴油车!7月1日正式实施国五标准!

  根据2016年环保部、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2017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九、珠海7月起实施新环保条例,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可谓珠海有史以来最严厉的环保法规。《条例》首次纳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十、河南省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试点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

 

  经河南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近期,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环保厅联合印发VOCs收费政策文件(豫发改收费[2017]524号)。这是继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云南等省(直辖市)之后,全国第19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包括直辖市)。政策规定河南省辖区的VOCs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征收排污费,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河南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收费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至。

来源:环保人联盟综合

安徽省采用财政奖补支持绿色改造 加快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中科宇杰根据报道可知,安徽省含山县去年以来对全县242家铸造企业进行分类引导,按照“清单服务”的方式,支持其中123家铸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整合升级,先后完成20多家铸造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资源、资产效益最大化,带动了企业、产业发展“双提升”,促进了“黑色铸造”向“绿色铸造”的转变、节能降耗顺利推进,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迸发。

 

  “绿色发展已成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动力,推动安徽从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迈进。 ”牛弩韬说。节能环保产业是方兴未艾的朝阳产业,可以形成很多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发展模式从低成本要素投入、高生态环境代价的粗放模式向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双轮驱动模式转变,能源资源利用从低效率、高排放向高效、绿色、安全转型,节能环保产业将实现快速发展,促进实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

 

  绿色制造已成为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方向。省政府日前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明确提出支持绿色制造。对评定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优秀企业给予奖补,单项奖补资金从5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省经信委提出,今年深入开展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搭建研供需对接平台,继续举办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介会,选择电机、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等优势领域作为突破口,加快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力争全省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增长15%以上。 1-5月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增长较快,累计实现产值759亿元,同比增长28.7%,较去年同期和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别高5.1和6个百分点。

 

  “受益于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全省节能环保产业规模稳步扩大,节能减排成效将进一步显现,不断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柯文斌说,今年推进工业节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推动节能服务进企业,选择部分地区继续推进工业企业用能诊断,鼓励企业根据诊断报告积极开展节能改造。推广节能环保服务市场化机制,完善现有网上对接服务平台,打造“节能医院”和“节能超市”服务,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推动工业节能水平再上新台阶。

来源:安徽日报

关于《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在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监测短板之际,江苏省的重点任务分为四项十九点。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监测﹝2016﹞107号)要求,加快建设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以明晰事权为主线,以质量控制为保障,以强化能力为根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监测短板,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突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点任务,满足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需求,统一规划监测发展目标。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做好72个国控站点运行维护,加强67个省控站和43个质控站的运行管理,结合各地自建站点,进一步优化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组建全省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提升大气复合污染物观测能力和水平,完善酸雨监测网络,深入分析区域酸雨污染特征和成因,形成国控、省控、质控为一体,覆盖全省、重点突出、功能完善的大气复合污染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筹布设地表水监测点位,设置104个国考断面,380个省考断面,10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92个入海河流监测断面(入海口监测站点)及106个城市内河监测断面;整合国土、环保、水利部门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64个地下水国考监测点位;布设31个(其中国控22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59个国控和62个省控海洋水质监测站位,保留长期开展监测的趋势科研监测断面,增补跨界河流水环境区域补偿断面。在已有36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基础上,新建、改造47个长江、淮河流域和其他重要水体水质自动监测站及浮标站,进一步完善太湖湖体水质藻情监测体系,形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城市内河和近岸海域为一体、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参与)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形成全面到县(区、市),覆盖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置场、果蔬菜种植基地、采矿区、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省、市两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传输、分析和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参与)

 

  4、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适应城市区划调整及道路交通建设发展,调整、优化城市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及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全省声环境质量状况。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采用自动监测代替手工监测,对建筑施工工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5、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成覆盖全省的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网,实现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和发布。扩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范围,优化监测点位和项目,强化重点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监测点位建设,全面掌握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加强对纠纷高发地区电磁辐射自动站建设,实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连续在线和实时传输。(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6、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建成由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生态定位观测站点构成的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状况监测体系,针对县域、典型区、省域等不同尺度开展生态状况监测与分析评估。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等重点地区建立地面生态定位和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开展典型生态问题监测与评价。实现典型区域全天候遥感在线监测,基本掌握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影响因素和潜在生态风险。(省环保厅牵头,省林业局、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参与)

 

  7、污染源监测网络。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内污染源监督监测进行总体安排,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和监管需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组织开展汽车、船舶等移动源和面源监测与统计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海事局参与)

 

  (二)集成共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依托省政府建设的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省级各部门的生态环境数据交换与共享制度,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整合运用,实现各部门各层级环境质量、污染源等生态监测数据有效集成,共享使用。(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2、整合集成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依托“互联网+绿色生态”工程,建立数据挖掘分析体系,建设环境质量数据集成管理和综合分析系统,通过大数据运算平台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管等数据进行关联性分析,提升环境管理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科学性,为环境监管决策、环境质量改善决策提供服务。(省环保厅负责)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托“互联网+绿色生态”工程,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依法确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三)持续推进环境质量预报预警。

 

  1、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强化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着力做好不同季节大气重污染时期的空气质量预报,完善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会商机制,充分利用预报预警结果,为管理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启动应急管控措施等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推进设区市多参数站的数据接入及综合分析,提高未来5日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准确性和重污染预警及时性。强化夏季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增强臭氧预报能力。对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长三角区域预报中心工作要求,完善区域预报会商系统。(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负责)

 

  2、水环境质量预警。升级、完善全省水环境自动监测预警平台,结合水质自动监测、水文气象条件、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质风险等信息,逐步实现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的自动判别、图形展示等功能,开展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研究。加强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网运行管理,强化重要湖泊、水源地、跨界骨干河道等重要水体水质自动监测预警,对太湖湖体、主要出入湖河道、沿湖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加密监测,动态掌握太湖水质及蓝藻发生情况,制定湖体、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波动监测和分析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水十条”考核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预警通报制度。探索航空遥感在重点水域、城市内河水质监测监控中的应用。(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太湖办、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3、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按照国家建立的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工矿企业及周边地区、农田、畜禽养殖基地等重点区域土壤开展针对性监测,逐步掌握特征污染物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加强重点区域土壤环境风险识别,逐步实现高风险区土壤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科学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参与)

 

  4、环境应急监测。建立环境应急监测决策支持系统,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应急装备库、人员库、案例库和专家库,实现省内环境应急监测信息的资源共享。实施应急监测装备标准化建设,探索无人机、无人船等新技术在应急监测中的应用。提升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指标的应急监测能力,在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生物监测预警,加强化工园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预警体系建设,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的特征污染物巡测侦测工作。(省环保厅、省应急办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5、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建设覆盖全省的核与辐射快速应急监测系统,完善核电预警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核电站流出物监督监测,提升流出物监测能力和评价水平。建立航空辐射监测和采样能力,配备核与辐射快速应急监测车,配备先进的应急监测仪器、海上监测仪器及防护装备,提高突发核事故应急监测能力。(省环保厅、省民防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6、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评估考核,对生态红线区域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长期监测、评估和预警。开展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水生态健康监测,定期评估水生态健康状况。定期开展全省生物多样性、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林业局、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7、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与预警。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水平,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等危害环境健康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省环保厅负责)

 

  (四)巩固深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用。

 

  1、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充分利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环保目标考核、环境监察、区域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信用体系等领域的重要作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根本,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社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牵头,省审计厅、省信用办参与)

 

  2、推进环境监测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会商制度和快速响应机制,环境执法部门会同同级环境监测部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结合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开展执法监管,实现监测执法协同联动。(省环保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级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客观、准确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局参与)

 

  (二)明确监测事权。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省及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改革后的职责调整,逐步形成上下统一、分工合作、完整有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落实到位。(省环保厅、省编办负责)

 

  (三)强化质量管理。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和制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禁行政干预,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参与)

 

  (四)培育监测市场。

 

  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推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专业化、深层次方向发展,推进环境监测活动的市场化进程。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明确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定位、权利责任、退出机制及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通过定期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推动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信用办参与)

 

  (五)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要求,落实各级环境监测站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加强环境监测人员培训,提升环境监测队伍素质。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制要求,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经费、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遥感监测、核与辐射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和化工园区应急预警监测等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

来源:节能环保网

广西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的4大目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全区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四大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规划指出全区目标:

 

  (一)节能目标。到202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值由2015年的0.63吨标准煤(2010年可比价,下同)降至0.54吨标准煤,五年累计下降14%。

 

  (二)减排目标。到2020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五年累计分别下降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五年累计分别下降13%。

 

  (三)降碳目标。到2020年,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2015年下降17%。

 

  (四)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11600万吨标准煤,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为1840万吨标准煤。

 

  广西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指标体系汇总

 

 

 

 

类别

序号

指标

2015年现状值

2020目标值

2020年比2015年下降(%

指标属性

节能指标

1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

0.63

0.54

14

约束性

减排指标

2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

71.11

70.39

1

约束性

3

氨氮排放总量(万吨)

7.67

7.59

1

约束性

4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

42.12

36.64

13

约束性

5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万吨)

37.34

32.28

13

约束性

6

万元生产总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

/

17

约束性

降碳指标

7

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准煤)

9761

11600

/

控制性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

8

能源消费新增量(万吨标准煤)

/

1840

/

控制性

 

 

 

 

来源: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环保局发布环评监管新规 加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

  上海市环保局引发了《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旨在规范环评机构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规定指出,要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加强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加强环评从业人员管理,加强环评质量及档案管理,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信息公开。

 

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环评机构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原《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沪环保评〔2014〕123号)同时作废。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日

 

  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环评机构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环评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

 

  (一)凡在上海境内从事环评服务的环评机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在有效期限内开展环评业务;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和市、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环评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评各项技术导则和规范开展环评工作,加强本机构的资质、人员和环评质量等管理,依法对其机构出具的环评文件负责,对以机构名义开展环评服务的人员及其经营、服务行为负责。

 

  (三)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评业务。

 

  (四)在环评文件审查期间以及审批后,环评机构应为建设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在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群众信访答复等工作中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二、严格加强环评机构资质管理

 

  (一)环评机构须在环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环评工作,禁止涂改、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环评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设置分支机构的环评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管理。

 

  环评机构承担本市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应符合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环评机构应加强其资质证书、印章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使用资质证书和印章,环评文件所附资质证书上的环评机构公章不得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法人代表名章不得以他人名章替代。

 

  (三)在沪注册环评机构的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备案,并书面告知市环保局。

 

  (四)环评机构应独立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工作,应明确委托事项,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监测数据和技术报告,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负责。

 

  (五)在沪从事环评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加强资质及人员管理,规范环评合同签署,接受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管理和检查,不断提高在沪环评工作质量。

 

  三、严格加强环评从业人员管理

 

  (一)环评机构应加强机构内环评从业人员管理。环评机构的注册环评工程师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关于环评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管理要求。禁止环评工程师挂靠、借用等行为。

 

  (二)环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登记有效期内按照证书对应的机构、行业类别主持或参加环评工作。应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0号)。

 

  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环评结论。

 

  四、严格加强环评质量及档案管理

 

  (一)环评机构应建立环评工作质量体系,实行环评工程师和环评机构双重把关的质量审核机制,制定并实施机构内部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流程,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评资质证书使用、环评编制规范和环评从业人员尽责等相关要求。

 

  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该环评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起草编制和审核,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负主要责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章节须由主持编制报告书机构中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对相关章节质量负主要责任。

 

  环评文件中应当列明主持该项目环评工程师注册编号、专业类别、有效期限,并列出所有参与该项目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姓名、工作分工、所负责章节或专题内容。

 

  (三)环评机构应建立所承接项目的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项目合同,环评公示(包括网络、公告、报纸等媒体)材料原件,公众参与材料原件(若有),环境监测报告原件,环评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或审核记录,环评文件最终审批稿纸质件(须包括编写人员签名原件、建设方和环评机构印章原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文件的批复、以及其他应存档的材料。

 

  五、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日常审批管理和年度检查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检查细则另行发布。

 

  对编制机构不具备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审批申请;对文件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文件内容失实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签发的环评文件批复应同时抄送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日常检查,可由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该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技术评估机构开展。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结合专家评审对环评文件送审稿进行打分,并将结果与技术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评估后的环评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环评文件进行补充检查。未开展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由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在沪注册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

 

  在沪注册环评机构在每年1月份向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上年度环评机构总结报告,报告本机构年度业绩、登记于本机构的从业人员、年度环评工作以及资质符合性等情况。

 

  各区环保部门应根据环评机构上报的年度总结报告,结合日常检查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在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结果。

 

  市环保局组织对环评机构进行环评文件质量和现场检查,并会同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环评机构检查结果根据市区两级日常检查结果、现场检查情况、环评文件质量检查等综合考评得出。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具体细则另行发布。

 

  (三)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针对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本辖区内承担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在合同、环评格式、档案管理、编制人员、环评文件质量、配合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分别对环评机构、编制人员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发现环评机构有涉及“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两高发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六、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信息公开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编制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审批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对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及时抄报环境保护部,并向社会公开;适时向社会公开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环评机构年度检查不合格,以及环评机构或从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将作为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纳入环评机构诚信记录。

 

  七、其他

 

  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开发区、上海化工区范围内承担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管理,分别由各管委会参照区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职责开展。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