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新增4000亿元以上!浙江率先出台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举措

近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出台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10个方面25项举措。

 

《指导意见》提出,力争2021年全省绿色贷款新增4000亿元以上,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同比增长50%以上;2021年至2025年,全省绿色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每年提升1个百分点,2025年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较2020年翻两番。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将建立信贷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正面清单,支持省级“零碳”试点单位和低碳工业园区的低碳项目,支持高碳企业低碳化转型。



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对建立省级绿色低碳项目库,培育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推进碳市场建设,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机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在推进全省碳账户体系建设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力争到2021年末,建立碳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碳账户,到2025年末,实现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



此外,还将建立数字化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绿色低碳信息共享,定期归集、更新企业碳账户、绿色低碳项目库、环境信用信息等绿色信息,建立面向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的信息推送机制。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联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全省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25项工作举措,同时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完善全省绿色低碳金融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加速向绿色低碳领域积聚,助推全省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各类型低碳技术及适用场景

所谓低碳技术,广义说是指所有能降低人类活动碳排放的技术。这些技术可分为两大领域:无碳或减碳技术,捕存和利用二氧化碳的技术。

 

其中,无碳或减碳技术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绿色能源技术———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潮汐能、地热能、核能等,

 

二是传统化石能源节能减排技术———煤、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高效、清洁、综合使用,

 

三是其他行业过程节能减排技术———制造业节能、建筑节能和交通节能;碳捕存和利用技术的核心是CCUS技术(Carbon Capture & Storage),即二氧化碳的捕集、储存和利用技术。

 

首先是源头控制 “无碳技术”,即大力开发以无碳排放为根本特征的清洁能源技术。

 

这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地热供暖与发电、生物质燃料、核能技术等,其最终理想是实现对化石能源的彻底取代。因为,化石燃料燃烧是主要的碳排放源,经由这一渠道每年进入大气的碳排放量约为80亿吨。

 

其次是过程控制的 “减碳技术”,是指实现生产消费使用过程的低碳,达到高效能、低排放。集中体现在节能减排技术方面。排在二氧化碳排放量前5位的工业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占工业二氧化碳排放的比重已超过80%。因此,这5大行业应该作为发展和应用减排技术的重点领域。另外,在建筑行业,通过构建绿色建筑技术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与资源建筑应用、集成创新建筑节能技术等可减少电能和燃料的使用。

 

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商,中科宇杰根据不同用能客户的用电形态和负荷情况,制定了极具可行性和投资性的高效节电解决方案。中科宇杰自主研发的八大高效节能系统可应用于工业、商业、市政工程等广泛行业领域。节电效果显著,节电率高达15%-65%

 

就中国国情而言,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已成为高耗能和高排放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如何发展低碳技术?

 

谢和平:我国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总体可划分为三大领域。

 

一是电力行业领域,目前我国每发一度电要排放二氧化碳0.8—0.9公斤,如果每度电的耗煤量降低1克,全国每年就可减排二氧化碳750万吨。因此,应集中精力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火电减排,实施“绿色煤电”计划。这将主要依靠开发煤清洁转化高效利用技术和提高燃煤发电效率实现,其中提高燃煤发电效率能实现15%的减排。目前具有发展前途的高效、洁净的煤发电技术,主要涉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 C )、循环流化床燃烧(CFBC)等技术。

 

二是材料和制造领域,主要集中于两大方面:一为金属材料制造。2010年我国粗钢产量将达到6.6亿吨,钢铁工业能源消耗占全国工业总能耗的1/4,每生产1吨钢,采用高炉工艺将排放2吨二氧化碳,电炉工艺排放1吨二氧化碳。钢铁工业必须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技术改造结合起来,推动节能减排。二为高分子材料,2009年,我国生产塑料达4000万吨,如果以石油路线制备的高分子材料为例,有估算每生产1吨塑料,需消耗2-5吨原油,排放二氧化碳4-8吨。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新型稳定化技术,提高材料服役寿命,从而节省石化资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另一方面可通过应用生物基及生物降解塑料技术,直接以可再生资源替代石化资源,同时加快发展高效的回收利用新技术。如果从原料到回收处理形成产业链,以年产1000万吨生物基材料为例,单位产品就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0%以上。

 

三是建筑领域,目前城市碳排放的60%来源于建筑维持功能本身,构建绿色建筑技术体系、发展低碳建筑极其重要,其关键是建筑规划设计、建造、使用、运行、维护、拆除和重新利用全过程的低碳控制优化。如在建造环节,可利用屋顶光伏发电技术,实现自然光和灯光照明有效整合,可通过建造无动力屋顶通风设备,调节风流风速并带动风机发电;在使用环节,可通过种植屋顶花草建造“绿色屋顶”,不仅可达到降温效果节省空调电力,还能吸收大气污染物;在拆除环节,可通过有效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合同能源管理”的三大典型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节能机制已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广泛得到应用,亦是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节能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由于涉及的主体较多,业务环节复杂,项目时间较长,在实施过程中极易发生争议,常见的争议包括节能效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用能单位欠付节能费用、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等,对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予以准确认定对于妥善解决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指明,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以及包含两种以上合同类型的混合型合同等合同类型,不同的合同类型应用于不同的运作模式。现就几种典型模式分述如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项型是目前最常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下,由节能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在合同期内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内的项目所有权归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权与节能效益全部归于用能单位所有。

 

(二)节能量保证型

在此模式下,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单独出资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税费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赔偿。此种类型适于实施周期短的项目,项目的所有权和产生的节能效益均归用能单位。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中,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费用委托节能服务公司管理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出资形成的项目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

 

虽则前述几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各有其特征,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对项目有所投资,包括不限于资金、设备、技术和管理,并承担风险;二是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费用总额不大于合同期内的节能效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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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000万元!广州发布碳达峰、碳中和奖励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文件指出,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在高新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详情如下: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四)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绿色低碳发展扶持】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实施单位扶持:

(一)支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

1.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指项目不含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的20%给予项目投资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2.项目投资方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的申报通知申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纳入补助计划。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三个月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及验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节能降碳。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的前提下,对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未下降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吨标准煤以上,或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增长25%以上、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节能量给予500元/吨标准煤补贴,补贴最高1000万元。申请时间为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后。(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四条 【绿色品牌建设扶持】大力支持绿色品牌建设,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相关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首次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给予15万元补贴;获评为“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贴;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2.5万元补贴。对因“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含简易流程)”证书到期,企业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补贴;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2.5万元补贴。通过市级审核又通过省级审核的企业不重复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五)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减排评估及达峰评估并获得评估报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六)对在碳普惠平台签发的项目予以补贴。依据签发的减碳量按10元/吨二氧化碳予以项目单位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七)获评为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除外)、节水型居民小区,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给予创建单位1万元补贴;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创建单位2万元补贴,其中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单位为相应物业管理公司。(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第五条 【能源管理扶持】大力支持加强能源管理,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6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二)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由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强制能源审计除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三)用能单位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委托第三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四)支持用能单位建设用于采集电力、热力等能源数据,实现数据查询和监测,反映能源利用状况,合理调配能源,降低能耗水平,达到辅助决策效果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对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按照《广州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等级认定标准》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等级认定,对认定为甲、乙两级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分别给予补贴20万元、10万元。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已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等级认定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认定,以市发展改革委首次认定的等级为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六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5年,补贴时间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由项目投资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由应用方(屋顶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对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项目投资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1.具体扶持标准为:

(1)充电桩项目。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由项目投资方在项目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后提出资金申请。享受补贴的项目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当年获得补贴的基础设施项目至少运行满三年,运行总功率数三年内均达到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如实际运行总功率数未达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则应退还补贴差额。运行初始时间从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起计算(含当月)。

3.项目投资方在3年存续期间内退出正常运行的(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未退回补贴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1)未满一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2)已满一年、未满两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60%补贴资金;

(3)已满两年、未满三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业、非工企业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获上级扶持的区属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财政投资类项目,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投资单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补助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完成且通过完工评价或验收等相应工作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后补助项目,投资方在获得扶持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八条 【优化绿色产业发展环境扶持】鼓励有效期内在区内开展绿色产业发展有关活动,按以下规定进行扶持:

(一)对服务于本区新能源产业、50%以上会员为区内注册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按照考核指标(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鼓励企业或机构在高新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审核,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给予补贴,每个活动补贴最高100万元。

1.申请单位在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提交活动方案(活动或会议主题的说明、主办及协办单位介绍、邀请函)及经费预算进行留存。

2.由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

3.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须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活动材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申请活动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九条 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等贡献大或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在项目获得审批之后给予直接补助。支持额度按照区政府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予以确定,并按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直接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达到招标额度的须进行公开招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商务部门、区水务部门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或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兑现第三条、第四条(二)(非工业企业)、第五条(一)至(三)(按对应的分工)、(四)、第六条(一)及(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按对应的分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第四条(二)(工业企业)、(三)、第五条(一)至(三)(按对应的分工)、第六条(三)、第九条(按对应的分工);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兑现第四条(四)至(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务部门负责兑现第五条(一)至(三)(按对应的分工)、第九条(按对应的分工);区水务部门负责兑现第四条(七)。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补助、补贴、配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材料审核后,相关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机构基本账户。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资金扶持金额精确到元(按四舍五入法)。

办法第二条“一年内”指申请资金年度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至资金申请日,“三年内”指申请资金年度的前三个会计年度至资金申请日。

第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补贴的企业或机构,获得相关称号、证书、报告、通知或批复之日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并在获得相关称号、证书、报告、通知或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区内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原已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按原扶持计划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资金。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主动退回相关扶持资金的,不影响其信用等级评价;企业或机构不主动退回的,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或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企业或机构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补助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限制扶持资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电解铝行业节能减排的路径

电解铝是碳排放重要责任主体,减排压力大

电解铝是高耗能、高碳排放行业。每吨电解铝生产的碳排放超过每吨钢铁的 6倍。据安泰科数据,2019年我国电解铝行业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约为4.12 亿吨,约占当年全 国二氧化碳净排放量的 5%,也是有色行业排放量最高的品种。全球来看,目前电解铝行业产生的碳排放量已经超过 10 亿吨,占全球总碳排放量比例超过 3%。

 

 

电力环节是电解铝产业链主要碳排放量来源。据 IAI 数据,2019 年单吨电解铝碳排放结构中,电力环节排放量约 10.7 吨,占比 64.8%,居首位;其次是热能和生产过 程中的直接排放,分别为 2.1、1.5 吨,占比 12.5%、9.3%;非 CO2排放 1.1 吨(6.4%), 辅料排放 0.6 吨(3.8%),运输过程中排放 0.5 吨(3.2%)。

 

 

即便如此,电解法仍是现在全球工业生产原铝的唯一工艺,并且近15年电解环节的碳排放量占比不断提升,从 2006 年的57%上升到2019 年的 65%。

 

 

我国电力环节碳排放量高于全球平均值,主因能源结构中煤电占比高。2019 年,全球原铝生产的电力结构中,煤电占比 64%,水电占比 25%,天然气、核能分别占比 10%、1%。而我国电力结构中,煤电占比高达 88%,水电仅为 11%。由于煤电碳排 放量远高于水电,我国电力环节的排放量达 12.8tCO2/t 铝。而全球平均水平为 10.4tCO2/t 铝,较我国低 18.8%。

 

 

电解铝行业节能减排路径可从结构两个维度进行拆解。

 

1)维度一:降低电解铝行业能耗总量,从而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在此维度下,减排思路有二:一是通过技术工艺的改进使得电解铝单吨电耗下降,二是限制高能耗的新产能投放及淘汰落后产能;

 

2)维度二:从根本上进行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型,即使能耗量不变, 碳排放也将有所下降。此维度又将为我们提供两条可能的减排路径:一是发展水电 等清洁能源代替火电的使用,二是循环利用再生铝资源。

 

工艺技术革新空间有限,减排或从能源转型及严控新产能投放出发。我国电解铝工艺技术已处于较为领先的水平,冶炼过程中单吨能耗或难有下探空间。据 IAI 数据, 2019 年我国电解铝单吨能耗为13531kWh,属于全球能耗第二低的地区,与世界平均能耗水平13321kWh/吨相差无几。因此,我们认为进行根本上的能源转型、严控新产能投放及淘汰落后产能或为节能减排的主要发展方向,下文将围绕这几条路径 详细阐述碳中和对电解铝行业供给端的影响。

 

路径一:行业准入标准提升,新增产能投放难度或加大

 

供给侧改革明确电解铝产能红线。由于未批先建的违规行为严重,我国电解铝产能自2010 年以来快速扩张,导致供给端过剩严重。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2017 年 4 月发改委等四部委出台《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整顿在产在建的违法违规项目。2017 年 6 月、2018 年 1 月国家又先后下发《关于开展 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转型督查的通知》、《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 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清理自备电厂的违规产能,同时明确电 解铝产能置换的方式、可用于置换指标的范围以及截至时间。在以上几个政策的指 导下,我国电解铝远期产能预计被锁定在4500万吨左右。

 

产能红线+碳中和,行业准入门槛或进一步提高,强化新增产能投放难度。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产能红线导致对电解铝新产能的审批要求严苛。而在碳中和背景下,能耗双控压力加大,针对高耗能行业的产能禁入政策或更为严格,进一步削弱供给弹性。例如内蒙古发改委于3月9日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 障措施》的通知,确定 2021 年全区能耗双控目标为单位GDP能耗下降 3%,能耗增量控制在 500 万吨标准煤左右,能耗总量增速控制在1.9%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 能耗(等价值)下降 4%以上,并明确表示自 2021 年不再审批氧化铝(高铝粉煤灰 提取氧化铝除外)、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的新增产能。

 

路径二:能源转型有望加速,水电占比料将提升

水电铝碳排放量较火电铝减少 86%

 

 

据安泰科数据,用火电生产一吨电解铝的碳排放总量约为13 吨,其中发电环节碳排放11.2 吨,电解环节碳排放 1.8 吨。而用水电生产电解铝时,单吨排放量仅为1.8 吨,其中发电环节无碳排放,仅有电解环节产生1.8 吨的 CO2。

 

目前我国电解铝产业布局正在经历“北铝南移”的过程。受电力成本的推动,我国电解铝产能自 2012 年以来共经历了两次区域上的迁移。第一次是 2012 开始,河南等传统电解铝大省的产能主动清退,向新疆、内蒙等低电价地区转移。第二次则是2017以来,电解铝产能逐渐从新疆、山东为主的火电区域向云南为主的水电区域转 移。神火股份、魏桥铝电、中国宏桥等龙头企业纷纷向西南地区转移产能指标,据 SMM 统计,云南、四川、广西三省 2020、2021 年合计新增电解铝产能分别为 245.6、 248.3 万吨,占全国新增总产能的比例达 86%、79%。

 

碳中和背景下,水电成本将更具优势,“北铝南移”进程有望加速。除受益于能源优势外,新疆内蒙等地电力成本低廉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政策补贴。而在碳中和承诺下, 煤电电价优惠政策或将逐步取消,拉升火电铝成本,倒逼企业进行能源转型。例如,为落实国家加强能耗总量的任务,内蒙古明确表示:1)自2021年2月10日起取消蒙西地区电解铝行业基本电费折算每千瓦时3.39分的电价政策,取消蒙西电网倒阶梯输配电价政策;2)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蒙西、蒙东 电网征收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 0.01 元、0.02 元(含税)。以单吨电耗 13500kWh 计 算,内蒙古此项政策将提升电解铝成本 135-270 元/吨。

 

路径三:充分利用循环再生技术,再生铝占比有望提升

 

铝的生产从原料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铝和再生铝两大类。传统的原铝生产是以自然界的铝土矿为原料,首先将其通过化学方法提取为氧化铝,然后通过电解得到液态电解铝(铝水),铝水可以铸造成原铝,或加入少量的其他金属成分,如镁、铜、 锰、硅等制成铝合金。再生铝是废铝料经熔化、合金化、精炼等工艺生成的铝合金。由于铝金属的抗腐蚀性强,在使用期间损失极少,可以多次重复循环利用,因此, 铝具有很强的可回收性。

 

我国再生铝产量占比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未来提升空间巨大。2019 年我国铝供应总量约为4203万吨,其中原铝产量3513 万吨,占比 84%;再生铝产量约为690万吨,占比仅16%。而据IAI,2019年全球铝供应量约 9552 万吨,其中再生铝3183万吨,占比达 33.3%。此外,欧洲、北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再生铝产量已普遍超过原铝产量,日本国内全部采用再生铝生产。

 

再生铝生产工艺流程较原铝更为简单,单吨碳排放量较原铝减少 11 吨。废铝原料经过分选预处理、熔炼和铸锭即可得到铝合金,无需经历原铝生产过程中电解的工艺程序,能耗因此大幅降低。据 IAI,生产一吨原铝的碳排放量约为 11.2 吨,而生 产一吨再生铝的碳排放量仅为0.2 吨。2018 年,全球再生铝产量约 3074 万吨,占铝供应总量的 31.6%,但碳排放量仅为铝行业碳排放总量的 1.7%。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对再生铝资源的利用尚不充分,未来随着碳中和加强人们对更为环保的资源类型 的重视,再生铝产量占铝行业总供应的比例有望实现大幅的提升。

 

文章内容摘自未来智库《电解铝行业研究报告:碳中和重塑铝供给结构,高盈利或成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