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项将成本举措出台 看看哪项将影响到你的企业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出台25项降成本举措,助企业轻装。具体措施有哪些?能给你省哪些钱?
一、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
(1)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规范优化征管服务措施,深入重点行业开展政策辅导,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增值税抵扣机制。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范优化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0%。
(3)改进和优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程度。
三、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型收费
(1)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2)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
(3)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时间削减涉企行政事业型收费。
四、大幅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组织专项清理行动,发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2)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严禁利用限额管理等方式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3)推动合理降低金融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认真执行《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深入清理规范进出口、检验检疫检测、人才流动、电子政务平台、铁路货运等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4)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五、加强收费监督检查
(1)各类收费清单全部公开,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执行。
(2)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
(3)重点对对电子政务平台、进出口环节、高速公路车辆求援服务、涉农收费等开展收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乱收费行为。
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1)促进金融机构突出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治脱实向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银税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
督促商业银行落实有关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的监管政策,制定内部制度办法;
鼓励大型银行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客户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探索发放信用贷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强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功能,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
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等方面的政策。
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坚持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于基础较好、暂时遇到困难的骨干企业,继续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合理界定破产企业国有股东责任。
七、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1)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完善新三板分层管理,推动融资制度规则创新,完善摘牌制度,修订《股票转让细则》。
(2)加快推动优先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3)继续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
八、发挥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作用
(1)指导地方政府完善对其投资、管理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政策,推动政府投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2)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尝试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等方面按一定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3)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尽快转入实质性运营。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九、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1)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
(2)增强审批权限下放的部门间协调,凡可同步下放的务必同步下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广联审联办机制。
(3)出台《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完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化备案管理审批流程,组织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新模式。
(4)清理取消一批生产和服务许可证,适时启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5)进一步梳理各地现行定价项目,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定价范围。
(6)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多证合一”,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
(7)加快企业注册便利化改革,积极尝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行“双告知”、“双反馈”,推进多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
(2)建立市场监督监管工作会商机制,整合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效率。
(3)合理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推动产品检验检测结果和产品认证实现互认。
(4)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5)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中介组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探索科学审慎监管。
(6)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贯彻落实好《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十一、优化政府服务
(1)加快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全国统一政务服务平台。
(2)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和线上注册登记。
(3)有条件的地区应着力实现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厅办公。制定《压缩货物通关时间的措施(试行)》,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继续深化国际海关合作,扩大“一带一路”海关合作机制范围,推进国际海关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
十二、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
(1)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凡向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凡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行为,都要坚决制止。
(2)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范围,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进一步压缩清单内容和条目。
(3)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持续开展全国市场秩序监测评价工作。
(4)严格治理违法违规、不达标、不合格的经营行为。
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积极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法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推动统一市场长效机制建设。
十三、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
(1)稳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
(2)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四、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
(1)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快出台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严格控制积分落户政策适用范围。
(2)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组织技工院校和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培训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十五、合理降低用电用气成本
(1)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完善交易机制,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
(2)公布除西藏外全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基本实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全覆盖,推进建立与输配电价改革相适应的成本归集核算制度及办法,指导地方制定地方电网和新增配电网价格。
(3)进一步研究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规范容量电费计费方式。以增量配电设施为基本单元组织一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4)督促各地出台并落实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措施。
十六、落实产业用地政策
(1)落实好《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和闲置地、荒废地,更好地满足制造业发展合理用地需要。
(2)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
十七、加强物流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基础设施网络节点布局,陆续启动实施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第一批重点项目。
(2)加快形成贯通内外的国家物流网络主骨架。统筹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具备多式联运、干支衔接、口岸服务等功能的枢纽项目。
(3)畅通集疏运系统,加强对主要港口、重点物流园区疏港铁路和集散公路建设,破解“最后一公里”瓶颈制约,加强城乡物流配送网络节点建设。
十八、推进发展物流新业态和集装箱运输
(1)推动物流业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降低制造企业物流成本。
(2)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第二批试点;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大力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推动发展成组化运输和甩挂运输。
(3)鼓励铁水联运、空陆联运、铁路驮背运输等模式发展。
十九、加强物流标准制定等基础性工作
(1)完善物流业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规范、技术装备、信息交换接口等方面标准规范,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集装箱多式联运标准体系,推进内陆集装箱发展,健全无车承运人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2)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促进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支持标准装载单元器具循环使用。
二十、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
支持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实现跨部门、跨企业的物流管理、作业与服务信息的共享,加快建设国家物流大数据中心。
二十一、降低物流用地成本
继续执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清理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资金拖欠
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偿还地方政府拖欠的工程款。改进国企招投标、政府采购方式,合理降低企业经营期限、注册资金等资质要求。
二十三、清理规范各类金
(1)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四类金的管理。
(2)推进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改革。
(3)建立金清单制度。
二十四、鼓励企业降低采购成本
在能源原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中,鼓励企业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集中采购、长期合同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二十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加强经验交流。
(2)支持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开展重点行业成本压控专项工作,大力压降“两金”占用。
(3)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内部挖潜,降低能耗物耗水平和各类费用。
来源:中国政府网
河北省环保厅印发《2017全省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点》
据悉,河北省环保厅印发了《2017年全省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点》,要求全省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提出,要加强环境立法,提升办案水平,推行“三项制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等,共九大要点。如下:
2017年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点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全省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按照《2017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点》和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推动依法行政,推进生态文明改革,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
一、加强环境立法。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法制办推进《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做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工作,健全征求意见、座谈调研等工作机制,有效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对环保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印发。
二、提升办案水平。依法办理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的总结分析,指导和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提升环境管理领域依法行政水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建省环保厅法律顾问团队,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参谋作用。
三、推行“三项制度”。按照《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推进“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工作实际,制定我厅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工作,制定修订各项制度并实施。
四、推进生态文明改革。按照环保机构垂改工作要求,制定《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包括责任部门、监管职责事项、监管职责依据、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监管措施、失职渎职的情形和违法责任等内容。做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规范行政执法。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清理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坚持学法。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好河北省“七五”普法规划,重点做好“六五”环境日等普法宣传。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完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6年度工作考核,积极探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方式、方法。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学习外省先进经验,出台《河北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学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先进经验,夯实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基础,联合省司法厅印发《河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强化绿色金融机制建设,及时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取消和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行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全面推行统一受理、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开展重点工作调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信用评价、绿色金融等领域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调研。围绕环境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涉及的环评审批、行政履职、信息公开等相关争议焦点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掌握案件证据及事实情况,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做好基础性工作。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大措施 全力打好蓝天保卫战
一是调结构。“关、停、搬”一批大气重污染企业,累计投入2亿元资金,全面关停辖区2家火电企业和23家烧结砖瓦窑企业,搬迁轴销机械厂等污染企业242家,基本实现工业大区无燃煤。
二是强监管。狠抓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严格落实扬尘控制八项规定;以“蓝天行动”为抓手,根据不同季节污染源特征,适时开展冬春季扬尘百日攻坚、夏秋季应对臭氧污染等专项行动;加强一般废气排放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一企一档”600余份。
三是重治理。推进重点大气污染因子深度治理,完成76台、200余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完成26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餐饮油烟整治和机动车尾气治理,有效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截止今年6月30日,全区空气优良天数实现147天,较去年同期增加6天,居全市主城区第一位。
来源: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工业用电设备空压机如何有效节电
空气压缩机是一种用以压缩气体的设备。空气压缩机与水泵构造类似。大多数空气压缩机是往复活塞式,旋转叶片或旋转螺杆。同时空压机是工业生产重要负载,传统空压机的运行特性决定空压机运行时存在较大的能源浪费。
一般传统空压机驱动电机均无转速调节,一般使用气缸上下限压力检测来启停电机工作或是加装离合器达到相对恒定压力控制,通常对起停次数都有所规定,如200KW以上的电机一般每小时起停不宜超过4次,且空压机启动时有6-7倍的冲击电流,冲击电网和机械负载;空压机在卸载时压缩电机所做的全是无用功;加载时上升的压力都是不必要的,因为加载压力设定就是最低需求压力。
在工业中空压机设备如何做到有效的节电?中科宇杰自主要发的智能空压机节电器一是通过调压软启动,使的压缩机启动电流大幅度降低,避免压缩机启动时,启动电流过大对设备造成的冲击和损害;根据用户压缩空气的需求量,精确匹配出电机功率避免浪费,达到节电的效果。同时压力稳定也可使用气设备生产工艺得到,十分有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控制。
另外,还通过节能设备的变频器调节电机在一个最佳转速运行,从而调节电机的功率,使电动机及设备运行始终保持在最佳的经济当量,达到电动机节电运行的目的。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7日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全面实施《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及环境保护税征收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目标任务。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两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有机衔接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要求
(四)有机衔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分解、落实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方,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五)有机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有机衔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污权的体现形式。湖北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获得和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规定执行。
(七)有机衔接环境监管执法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6号)要求,经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八)有机衔接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制度。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法做好衔接。交换共享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三、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
(九)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纳入行政审批局职责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发。各市(州)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含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十)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排污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规定核发。各地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应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根据需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湖北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有关管理和技术文件。
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
(十一)合理确定排污许可证内容。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及流域重污染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十二)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三)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企事业单位通过了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责令改正。
(十五)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及私设暗管、超标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六)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物价、经信、财政、环保、能源等部门要研究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税收、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公开
(十七)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各地应加强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建设,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建设全省排污许可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或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排污收费及环境保护税征收、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数据来源。
(十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湖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七、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单位,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二十)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强化第三方技术核查,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