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5个阶段19个流程需要到哪些核心文件

  中科宇杰通过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了解到,PPP项目操作的5个阶段19个流程所需要的核心文件如下:

 

项目的识别阶段:

  项目发起——《项目建议书》

  项目筛选——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项目初步实施》

                    ②存量项目《存量项目公共资产历史材料》、《存量项目产出说明》、《存量项目初步实施方案》

                       物有所值评价——《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承载能力论证报告》

                       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采购阶段:

  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项目采购文件——① 采购文件内容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与合同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项目合同》

 

项目执行阶段:

  项目公司设立——《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或需)、《履约保函》

  融资管理——《融资方案》、《融资担保》

  绩效监测与支付——《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政府支付台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项目合同修订报告》、《项目争议解决报告》、《项目提前终止报告》 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报告》

  项目移交阶段

  移交准备——《项目移交清单》、《移交补偿方案》

  性能测试——《移交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性能测试报告》、《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估》

中科宇杰:环保部表示将从3方面来提升环保科技的创新能力

  科技创新不仅仅是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发现,还包括将这些技术变成有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产品和工程,从而达到防止污染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在“2017年中国环境技术大会”上,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技术处处长王泽林表示,“改善环境质量,迫切需要依靠科技创新。”王泽林认为,目前应加快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科技创新体系,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治理工程,不断提升环保科技创新能力。

 

  王泽林透露,未来,环保部将从三方面提升环保科技创新能力:

 

  围绕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展支撑管理决策的技术研究,进一步发挥环保科技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作用,围绕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开展污染成因分析、模型方法构建、环境标准等基础研究,以及开展污染过程的监控预警、监测监管、环境风险判别评估、管理与控制等应用研究,并将这些研究成果有效迅速地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环保标准,来实现监管水平和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围绕环境质量需求,开展治理关键技术创新与技术集成。围绕着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目标,以及水体、大气、土壤三大战役要求,国家已启动实施了一批围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大科技项目,包括水专项、大气污染成因研究、清洁空气研究计划、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等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通过这些项目和示范将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装备,示范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形成一批系统性解决方案,以促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

 

  围绕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开展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王泽林表示,针对我国环保科技整体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十三五”期间,我国将继续完善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搭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同时探索推进环境领域产学研的深度融合,引导支持环保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重点研发,推广应用及示范产业化,借助环境大数据建立展示及转化平台。以全面形成与国家防治需求相适应的环境技术支撑。

 

  王泽林透露,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以及重点行业和污染物排放研究专项将启动,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环保部牵头,以进一步推动大气重污染这一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来源:一财网

浙江省环保厅喊你来提建议了

  近日,中科宇杰据悉,浙江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6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浙江省能源局《转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要求,现将有关要求如下:

 

  一、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条件

 

  (一)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要求,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原则上应先取得脱硫、脱硝及除尘电价并开展环保电价考核。

 

  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应按各地要求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

 

  (二)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设施并网投运30日以上,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且满足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要求,应及时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对机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对超低排放设施进行技术评估。监测及技术评估结论作为燃煤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技术依据。

 

  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的通知》(浙环发〔2017〕20号)要求,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环境监测单位,均可接受委托开展机组烟气超低排放监测,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烟气分析仪和监测人员,具备完整的低浓度烟气污染物检测、煤质检测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校核检测的能力。

 

  2、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见附件3)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污染物因子,测试脱硫、脱硝、除尘设备及超低排放整体设施的处理能力及效果,监测工作不得外包、分包。

 

  燃煤发电企业可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监测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超低排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是否符合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孔位置、采样平台设置、CEMS安装位置和CEMS的校准、校验与调试检测等。对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机组,按规定开展监测;对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机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监测。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符合国家和我省规范的监测方案,测试2种及以上工况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状态参数。

 

  2、开展煤质检测。采集入炉煤样,检测分析监测期间使用煤样的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和灰分等煤质参数。

 

  3、开展CEMS技术检查。查看烟气排放口CEMS安装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审核CEMS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的合规性,并将CEMS监测结果与现场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比较,验证、评估CEMS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现场监测采样期间,企业应按要求调整入炉煤质和机组(锅炉)负荷,按照设计运行参数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入炉煤硫分可在设计煤种硫分(0.9-1.2倍区间)或近期煤种硫分(略高于上年入炉煤平均硫分)中选取,鼓励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燃煤热电机组在2种及以上煤种硫分水平进行监测。负荷应包含机组(锅炉)的高负荷(最大负荷的90-100%区间)和中低负荷(最大负荷的60%及以下),鼓励有条件的机组在3种及以上负荷下进行监测。

 

  确认烟气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条件为:

  1. 2种及以上工况下,烟气污染物排放均稳定达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2. CEMS安装、运行、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性能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规定。

 

  (四)接受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第三方机构或自行开展技术评估的燃煤电厂,应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技术性能、环境效果、设备稳定性、投资运行成本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的重点为超低排放设施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水平,机组并网投运后连续在网运行30日内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80%,作为通过技术评估的基本条件。机组并网投运后连续稳定运行时间不足30日的,可按累计在网运行720小时的时间段进行技术评估。

 

  超低排放设施并网投运30日内,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所在企业应对其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且连续在网运行720小时内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80%。

 

  (五)燃煤电厂完成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监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后,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同时报送监测和技术评估报告。环保部门应及时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可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机组是否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决定。燃煤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条件为:

 

  1、监测结论为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2、技术评估结论为具备连续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技术性能,环境效果、设备稳定性、投资运行成本综合可行。

  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条件确认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条件确认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

 

  二、超低排放电价环保考核要求

  (一)对符合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并经确认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燃煤机组,由所在企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书面和电子材料,包括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报表(样表见附件1)、环保设施投撤和仪表标定记录表(样表见附件2)、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历史数据曲线图或报表。环保部门按季度开展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考核时,应同步进行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燃煤电厂应严格落实按证排污和自证守法的责任要求。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电价的考核工作,可逐步纳入对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定期审核工作中。

 

  (二)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燃煤机组烟气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是否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我省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保部门联网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CEMS数据为准,超限值时段根据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和环保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燃煤电厂不得弄虚作假或篡改CEMS、刷卡排污系统和环保DCS的数据,弄虚作假或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弄虚作假或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认定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采用的CEMS数据、刷卡排污系统数据和环保DCS数据,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规定要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采用的CEMS数据、刷卡排污系统数据和环保DCS数据,参照浙环函〔2014〕4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设区市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要求。因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设备试验等工作需要,导致机组超低排放设施全部或部分撤出投运的,自超低排放设施撤出投运至恢复正常运行状态的时段可免于考核。其他特殊情形按《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三)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企业报送的运行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环保部门核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数据的技术依据。我省将依托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浙江省刷卡排污信息管理平台等,逐步构建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平台,将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数据等纳入平台并形成台帐,提高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信息化水平。

  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协助开展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具体技术工作,做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平台的开发和应用。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省环保厅每年对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规定自 日起执行。

 

  (二)国家对燃煤电厂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中科宇杰:PPP项目采购文件需包含哪些内容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栝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金交纳数额和形式、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 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实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构方式开展采购的, 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吿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確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査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 于10日。

 

  2、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査。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査。项目实跑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一句。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摘自:PPP模式手册   作者:陈辉

中科宇杰:中小燃煤工业锅炉的4种节能减排途径

  如今,我国的中小燃煤工业锅炉普遍存在着效率低,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的现象。据统计,燃煤工业锅炉年排放烟尘、SO2分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3%、27%。燃煤工业锅炉对环境污染严重,推进燃煤工业锅炉节能减排改造迫在眉睫。

 

  目前,解决中小燃煤工业锅炉污染问题主要有4个节能减排途径:

 

  (1)通过其他清洁燃料替代燃煤,如天然气、生物质等

 

  使用天然气、生物质等清洁燃料替代燃煤,是促进中小燃煤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之一。燃气工业锅炉基本不会排放烟尘、SO2,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末端则无需处理设施,对环境均能起到很好的改善。

 

  (2)通过集中供热替代

  集中供热优势十分明显,包括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运行费用、易于科学管理、脱硫除尘效率可达90%等,受到市场很大欢迎。集中供热主要有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两种方式,集中供热量已占我国供热总量的30%左右。

 

  (3)提高锅炉技术水平,采用烟气净化技术

 

  提高锅炉技术水平,重点是采用先进锅炉技术,如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型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技术、链条炉优化改造技术等。另外,中小燃煤工业锅炉还应当采用适用的烟气净化技术,以提高节能减排成效。

 

  (4)通过分选加工改善用煤质量

 

  分选加工煤在电站锅炉、燃煤工业锅炉应用广泛,主要包括分选煤、动力配煤和固硫型煤。对燃煤工业锅炉而言,如果采用分选煤+动力配煤,锅炉运行效率达80%,采用燃用固硫型煤热效率可达75%。

 

  在这四种节能减排途径作用下,预计到2018年,可节约标煤7611万tce,减少SO2排放196万t/a,减少C02排放量14613万t/a;到2025年,可节约标煤9787万tce,减少SO2排放280万t/a,减少C02排放量18791万t/a。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