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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区别有哪些?

  今年为止,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已经成功实行了20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型得到不断发展。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可解决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时遇到的诸多问题,诸如技术和方案选择、项目融资困难和管理风险等问题,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那么,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区别有哪些?

  第一种形式: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对象,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在这种类型中,节能单位即用户无需投入前期资金,改造工程所需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EMCO)先行提供支付。节能单位在规定的合同期内,把节能效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节能公司,共享节能效益。具体的合同期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依照整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而具体协商规定。

  第二种形式:节能量型。(也叫做效果验证型)

  所谓,就是项目完成后用能单位会对结果进行验证,看最终能否达到既定效果。同样前期的所有投入无需用能单位即客户支付,资金由节能公司提供,整个项目完成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看节能效果能否达到合同规定,然后客户支付整个节能改造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费用。

  第三种形式:节能效应支付型。(也叫做项目采购型)

  在这种形式下,需要节能单位用户先行支付一定的工程投资费用,整个项目完成以后,节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进行验收,看能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最后客户用节能效益支付余额给节能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区别有哪些?北京中科宇杰节电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以来不断取得优异成绩,中科宇杰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为用能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 与用能企业分享节能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