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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十三五”我国绿色发展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促进绿色发展的市场制度体系

  促进绿色发展的市场制度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资源与环境产权制度。如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环境产权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价值评估制度、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等。

  二是交易制度。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水权交易制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重点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核证和配额管理制度等。

  三是价格形成制度。资源产品、环境产品的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定价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作用。

  建立健全促进绿色发展的政府制度体系

  政府在绿色发展中可通过如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发挥作用:

  第一,激励制度。具体包括生态补偿制度、财税金融激励制度、考核评价奖励制度、绿色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等。

  第二,约束制度。具体包括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生态修复制度、生态红线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要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污染物排放强制性保险责任制度等。

  第三,政府监管制度。具体包括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国家公园体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国土空间开发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等。

  第四,问责制度。具体包括党政同责制度、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污染监管执法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