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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在我国落实难的原因
第一,政府和社会双方均专业能力不足。首先,盲目立项,未经充分论证。我国关于公私合作关系的起步较晚,政府和社会资本并未对此模式有充分的准备。自2003年建市[2003]30号文开始,双方更倾向于使用不含有“经营”的“建设—转让”(BT)模式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PPP项目回报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资本对此心存疑虑。目前形成的PPP项目回报方式有三种: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项目开发性收入,其中最好最科学的回报方式就是使用者付费的形式,传统的公共交通项目等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使用者付费形式,社会资本在这方面的投资顾虑较少。
第三,关于PPP项目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甚至冲突。我国目前关于PPP项目的配套法律法规呈现“双龙治水”的趋势。***和***均有相关政策出台,但政策法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之处,各种配套法律政策还处于试验阶段,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并且效力层级不高。
第四,PPP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收益低,不符合地方政府对短期政绩的诉求。PPP项目一般投资较大,运作周期长,而这些项目一般是由地方财政提供支持。根据现有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必须成立特殊经营实体公司(SPV),这需要地方政府一定数额的资源投入。鉴于任期制等考虑,地方政府往往会选择见效快、收益高的项目,最终PPP项目就难以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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