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近日,福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福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福州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595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8279吨、14434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4.3%、3.7%;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4420吨、560吨,,且各年度减排量不低于每年20%的累计进度要求。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7097吨、84560吨以内,且各年度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此排放水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0790吨、20490吨,且各年度减排量不低于每年20%的累计进度要求。详情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福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595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8279吨、14434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4.3%、3.7%;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4420吨、560吨,且各年度减排量不低于每年20%的累计进度要求。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7097吨、84560吨以内,且各年度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此排放水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0790吨、20490吨,且各年度减排量不低于每年20%的累计进度要求。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福州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全面发展,壮大绿色产业。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以提升产业装备水平、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创新产业经营模式为重点,突破能源高效与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与安全处置、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着力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提高到约15%,第三产业增加值力争突破4800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3%以上。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立足低碳、清洁、高效,合理安排在建电源投产时序和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优化电源布局和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安全发展核电,提高核电装机比重;适当控制发展煤电,有序发展风电,积极推动海上风电建设,推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支持水电技改。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到2020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从2015年的50.5%下降到41.2%,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35%。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等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在水泥、火电等行业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

 

  (七)强化建筑节能。出台《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实施意见,提高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市辖区新建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实现低星普及化、高星示范化;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和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以上。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广节能门窗、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强化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改造达不到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0.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公共建筑,主要改造空调、热水、照明等用能系统和建筑外窗,到2020年,全市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零散货物快运化运输,引导企业建立全程“一次委托”、运单“一单到底”、结算“一次收取”的服务方式,支持企业应用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新模式。建设港口岸电示范项目,在福清江阴港区、罗源湾港区连江可门港、长乐松下港区各选取1个示范泊位,分别建设1套3MW岸电设施,发挥岸电推广使用示范作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福州“公交都市”创建活动,2017年至2020年全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每年提升2%。发展绿色设施设备,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车辆,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鼓励运输装备向专业化、标准化、大型化、智能化、节能化方向发展。在机场航空港站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技术,推广机场内部运行车辆和装备使用电驱动;在沿海、沿江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在旅游景区湖泊、河岸,推广电驱动游船、摆渡船。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共出行和交通物流信息服务系统,实现道路客运部省联网售票,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推动行业协会开展绿色饭店创建工作。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提供绿色服务,引导绿色消费。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推广应用轻量化车厢、新能源汽车等节能减排设施设备,推动托盘循环共用,减少包装耗材、流通环节,大力发展绿色物流。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解决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天然气管网向乡镇延伸,对天然气管网不能到达、居民数量较多的乡镇,支持采取LNG就地气化供气。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市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施工建设过程节能监管,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10个以上示范项目,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8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10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10家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公共机构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车位比例不低于10%。有条件的县区利用市场机制,引进社会资本,通过自助分时租赁等方式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推进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试点,改造后机房能耗平均降低8%以上,平均PUE值达到1.5以下。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到2020年,在公共餐饮场所等尚未全面实现电气化的场所,推行全面电气化。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对“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开展评估验收,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指导企业在重点耗能环节按照有关要求配备、配齐能源计量器具,督促企业做好相关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维护。持续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能耗监测预警,搭建节能数据库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持续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十三五”期间全市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工作,完善在用锅炉能效和环保检测的长效机制,对在用的燃煤锅炉定期开展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依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司炉工)培训考核体系,强化锅炉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司炉工)的安全、节能、环保知识培训。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推进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全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山仔、塘坂、东张、白眉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治,对水质长期超标的小流域和交界断面的地区,要对汇水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执行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促进水质改善。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根据环保部的工作部署,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加大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加快燃煤锅炉(窑炉)以达标排放为主的综合整治,加强对锅炉(窑炉)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普及锅炉(窑炉)环保排放测试工作,完善锅炉(窑炉)环保在线监测机制,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锅炉能效在线监测与评价试点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完善锅炉(窑炉)环保数据建设,建立健全锅炉(窑炉)达标排放监管长效机制。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按国家要求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推进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提高岸电供应与使用能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市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左右。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8%以上,所有乡镇(集镇区)和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城市、县城、所有乡镇(集镇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粪污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加快推进以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继续实施地力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工程,深入开展商品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示范推广,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扩大配方肥覆盖面。每年示范推广及辐射带动商品有机肥5万亩、示范推广秸秆还田技术5万亩、种植冬种紫云英等绿肥5万亩,实施测土配方施肥190万亩次,大力推广微生物肥料、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研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确保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农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鼓励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重点推进产业链延伸,提高产业关联度,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争取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改造潜力较大的园区列入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大件(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提升城市废弃物处理能力和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城市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重点抓好中心城区及有条件县城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沼气等,并加强利用。到2020年,全市中心城区基本实现餐厨垃圾有效处理,县城初步实现餐厨垃圾预处理。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产品生态设计和推广使用再生原料,形成废弃物有效处置和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积极引导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加大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不断完善再制造服务体系;鼓励再制造服务公司与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单位。

 

  (二十二)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推动农作物秸秆、林区“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规模化养殖场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力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优化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推进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

 

  六、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实施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改造,到2020年全市火电供电煤耗达到306克标准煤/千瓦时,吨钢综合能耗达到560千克标准煤。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到2017年完成632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17年石化行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建陶业煤改工程和合成革煤改工程,大力推动福清江阴、元洪工业区、长乐滨海工业区、连江可门工业区集中供热工程。开展禁煤区燃煤锅炉和工业锅炉综合整治。实施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硝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市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8年6月底前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市范围内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十三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建改造污水管道1000公里。促进再生水利用,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2020年底前95%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根据省里的部署,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创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

 

  七、强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加快发展高效节能锅炉窑炉自动化控制、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非晶变压器、高效电动机等工业节能设备,以及高效照明产品、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突破高能量、大功率储能与动力电池产业化技术,推进工业流程优化节能技术、工业节能装备、减摩高效节能技术等研究,实现能源尖端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研究开发铸、锻、焊、热处理及表面处理、高效电袋复合除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等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区域,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支持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引导建设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境内外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推广合作,充分利用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和海峡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等,采用“互联网+展览展示”等模式,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发布福州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积极推荐我市技术列入省级重点节能低碳推广目录。

 

  八、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贯彻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2020年底前,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居民阶梯电价和阶梯气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费改税衔接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及城镇垃圾处理费政策,规范收缴流程,切实提升有关非税收入征管水平。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新政策,研究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和用能权等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相关规定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清单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积极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加强绿色债券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指导和推动各地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推动节能减排企业债权融资。发挥华侨基金绿色生态子基金引导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节能环保项目。将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列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推行上市辅导员制度,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征集节能减排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信息,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

 

  九、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配合省里做好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

 

  (三十六)推行绿色标识认证。严格执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按照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为重点推行第三方治理。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严格市场监管与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条件,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污染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到2020年,全市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核电、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其中风电、光伏发电、水电发电量全额上网,核电在安全的前提下,按实际投产情况和调峰需要安排发电。对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进一步加大煤电机组差别电量计划力度,提高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发电小时数。引导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形成一批示范企业和园区。根据省里统一部署,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探索建立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落实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及时预警。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新上项目需求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市、县二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县(市)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落实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探索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强化审计监督。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县(市)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县(市)区、单位给予正向激励。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保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省里做好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17〕83号),支持和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

 

  (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工业重大专项节能监察。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二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应用公共平台联网大数据开展能耗数据核证、能效对标、能效评价、能效诊断等节能服务活动。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引导

 

  (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积极引导广播电视台等机构做好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宣传,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型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榕台合作。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两微一端”等媒体,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十三五”各县(市)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十三五”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十三五”各县(市)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十三五”各县(市)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十三五”各县(市)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山西省经信委印发:《山西省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各级节能监察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016年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33号)等节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作用,促进工业企业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 )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山西省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经信节能字〔2017〕346号)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分解“百家”和“千家”企业能耗总量和强度节能目标(以下简称“双控”目标),指导各市完成“万家”企业的“双控”目标分解工作。完成“百家”和“千家”企业2017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二)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初步完成省平台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基本完成全省“百家”企业(年综合能耗30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7家重点用能单位)和43家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厂的接入端系统建设,实现用能单位电力、原煤、燃气等全能源品种能耗指标及企业能效指标的在线采集。已建成能源管理控制中心的企业,要做好相关数据对接。

 

   (三)做好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按照工信部关于2018年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的安排部署,制定专项监察实施方案,重点做好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的主要工序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核查工作,并对2017年已下达整改意见书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核。

 

  (四)开展燃煤机组节能改造专项监察。按照《山西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8年)》(晋经信节能字〔2016〕239号)有关要求,对照各市燃煤机组年度节能改造目标任务,对各市燃煤机组节能改造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对实施改造后的各燃煤机组的供电煤耗情况进行核查。根据《电力行业清洁高效生产工作方案》(晋经信电力字〔2017〕331号 )有关要求,指导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做好辖区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煤电机组的节能执法相关工作。

 

  (五)开展焦化行业单位产品能耗专项监察。按照《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1〕29号)和《山西省焦化行业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晋经信能源字〔2017〕280号)有关要求,根据《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13),组织对全省所有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的焦炭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六)开展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44号令),对我省2016年和2017年通过各级经信主管部门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监察,重点核查项目建设单位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组织节能监察专项培训。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市、县(区)级节能监察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节能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积极宣贯国家和省里的节能新政策、新措施。要重点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实施方案的专题培训和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法律文书应用、证据材料获取、执法程序、监察报告制作等专项培训。

 

   (八)扎实做好其它工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建立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要求,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安排人员。积极配合节能管理部门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和节能宣传周主题活动等,同时完成节能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经信委和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和专项监察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确保各项监察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各市节能监察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内容。

    

     (二)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强化节能监察人员法治意识、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节能监察工作效能,塑造队伍良好形象,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三)有效运用监察结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和合理用能建议,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到执法有依据、监察有落实、处罚有结果。

 

   (四)强化舆论引导。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定期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督促用能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不断提高用能单位节能意识、能效水平。

 

来源:山西省经济委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规范指引

  近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指出:

 

  每月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对上月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上公示1个月。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信息变更。

 

  每月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对上月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待条件成熟后,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或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导致无法履约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45天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交易中心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利益相关方。申请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申请退出流程。

 

  原文如下:

 

  《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规范指引》

  (广东交易〔2017〕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改革文件规定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移交售电主体准入审核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7]215)要求,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规范办理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为售电公司办理市场注册、变更、退出等有关业务提供参考和指导,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三条[遵循原则]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准入条件]申请参与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二章 准入程序

 

  第五条[准入程序]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四备案”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第一节 注册

 

  第六条[提交材料清单]售电公司申请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注册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区域网络分布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注册申请方式]售电公司可向交易中心提交实体材料,交易中心对实体材料审核确认后,售电公司登陆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网址为:https://pm.gd.csg.cn)注册普通账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售电公司注册申请所需材料。交易中心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工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售电公司应及时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并重新提交。

 

  第二节 承诺

 

  第八条[信用承诺]售电公司须在交易系统下载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节 公示

 

  第九条[信息公示]每月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对上月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上公示1个月(待条件成熟后,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第十条[公示意见反馈]公示意见反馈流程如下:

 

  (一)公示期间由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异议,异议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异议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异议人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

 

  (二)对于存在公示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等异议的,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并继续公示。

 

  (三)对于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准入条件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结论。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予以继续公示。确认存在上述情况的,不纳入售电公司目录。

 

  (四)经过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由交易中心上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纳入售电公司目录]公示期满并通过审核的售电公司,纳入售电公司目录,视为准入生效,并在交易系统上公开,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节 备案

 

  第十二条[信息备案]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准入和注册情况,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五节 权限管理

 

  第十三条[开通交易权限]售电公司准入生效后,须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权限,获取交易资格。如未申请交易权限,视为该售电公司注册通过,但未获取交易资格,不得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十四条[企业管理员授权]售电公司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指定企业管理员,并将授权委托书和企业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上传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企业管理员职责]企业管理员负责对售电公司的操作人员进行认证并管理,分配业务操作角色。

 

  第十六条[企业管理员审批时限]售电公司提出企业管理员注册认证申请后,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售电公司应及时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并重新提交。

 

  第三章 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信息变更]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类型]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售电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结构、资产总额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上述情形以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变更。

 

  第十九条[一般变更流程]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一般变更的,应由企业管理员登陆交易系统,申请售电公司企业一般信息维护,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应在收到售电公司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准。

 

  第二十条[重大变更重新承诺、公示]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重大变更提交材料清单]售电公司申请重大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申请表(附件6)、重大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重大变更证明材料要求]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相关证明材料规范要求如下: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变更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开户信息、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变更后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

 

  (三)股东情况、股权结构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股东身份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及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相关文件。

 

  (四)资产总额变更的,须提交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重大变更流程]售电公司申请重大变更的,应将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售电公司企业管理员登录交易系统,申请企业重大信息维护,上传变更申请和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应在收到售电公司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准。

 

  第二十四条[重大变更信息公示]每月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对上月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待条件成熟后,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第二十五条[未按要求变更处理]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但未按要求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交易中心核实后,上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同时视为提供虚假信息记入信用评级。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二十六条[退出类型]售电公司的退出分为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

 

  第二十七条[申请退出]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或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导致无法履约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45天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交易中心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利益相关方。申请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供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退出提交材料清单]申请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退出申请表。

 

  (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仅限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二十九条[申请退出审核时限]售电公司提交退出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工作。

 

  第三十条[申请退出公示]申请退出须予以公示,具体流程如下:

 

  (一)交易中心完成退出申请完整性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上报政府部门。

 

  (二)经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待条件成熟后,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

 

  (三)退出公示期间,由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异议,异议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异议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异议人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

 

  (四)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结论,上报政府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退出]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决定,对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市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重大违约行为,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四)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五)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强制退出合同处理]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政府部门在征求合同各方意愿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强制退出公示]强制退出公示流程如下:

 

  (一)售电公司发生第三十条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时,由交易中心将相关情况上报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待条件成熟后,一并通过“信用中国”网进行公示)。

 

  (二)强制退出公示期间,由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异议,异议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异议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查。异议人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

 

  (三)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结论,上报政府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退出市场生效后操作内容]售电公司退出市场后,从广东省公布的目录删除。由交易中心注销其交易账号及交易资格,但保留其历史信息以备后续查询。

 

  第五章 服务条款

 

  第三十四条[主动服务]交易中心应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并按规定披露和发布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一次性告知]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咨询、办理业务时,须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所需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本指引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七条 [生效]本指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环保税如何申报?国家税务局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请表》。详情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予以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附件1)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附件2)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3),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7日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报表资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表设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税制平稳转换。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吸收和借鉴了原排污收费表单设计的经验,将原来排污费按照行业管理的报表模式优化为根据“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类型设计的报表模式,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纳税人均可方便地完成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便于纳税人熟悉报表结构,实现税制平稳转换。

 

  (二)有利于落实税收政策。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是税收政策落实的载体,申报表按照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总体设计,将税收政策融于纳税人计算填报的全过程。特别是在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上简化了程序,符合税法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同时完成减免税申报,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三)有利于减轻填报负担。纳税申报表设计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较原排污费的报表数量和字段大大减少,减轻了纳税人填报负担。在填报数据项上,纳税人一次性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后,若相关基础信息未发生变化,后续申报只需在申报表中填写少量动态数据;在申报方式上,通过优化网上申报功能,整合数据资源,纳税人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辅助生成申报主表和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四)有利于加强部门协作。部门协作是环境保护税法不同于其他税种的鲜明特点。纳税申报表设计充分考虑部门协作的需要,报表结构和数据项确定,既遵照环境保护税法、环保法律法规和监测管理规范进行科学设计,又能满足信息共享、信息比对、复核等后续管理的需要,助力部门协作。

 

  二、申报表构成及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税报表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按期申报及按次申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

 

   1、A类申报表。采用主表加附表的结构,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主表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用于纳税人对按月计算的明细数据进行季度汇总申报。

 

  附表用于纳税人分类按月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填报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附表1.1、适用于对大气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附表1.2、适用于对水污染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附表1.3、适用于对固体废物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附表1.4、适用于对工业噪声按月明细计算排放量;

 

  附表1.5、适用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减免税明细计算申报。

 

   2、B类申报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按月填写B类表,按季申报。

 

   (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

 

  1、主表是《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类别以及应税污染物排放口等相关信息项。

 

  2、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各类应税污染物的相关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附表3.1、用于采集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相关基础信息;

 

  附表3.2、用于采集应税固体废物相关基础信息;

 

  附表3.3、用于采集应税噪声相关基础信息;

 

  附表3.4、用于采集纳税人产排污系数等相关基础信息。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排放污染物类别,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报送应税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相应附表。

 

  纳税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当季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三、关于报表结构设计的主要考虑

 

  环境保护税A类纳税申报表与基础信息采集表均采用主表加附表的设计结构,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可满足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的税法要求。环境保护税A类申报表附表主要满足纳税人按月明细计算需求,主表主要满足季度汇总申报需要,主表、附表不仅各自功能定位清晰,而且通过附表数据自动带入主表,既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项,又降低纳税人填报失误率。

 

  二是可有效简化报表内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由于对不同应税污染物的申报数据项要求各不相同,申报数据归集在一张表上会导致报表结构内容过于复杂。采用主表加附表的设计结构,纳税人只需根据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选择填报相应附表即可,既简化清晰报表内容,又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发布炭素行业错峰生产执行方案 采暖季不达特别排放限值将停产

  近日,河北发布《关于炭素行业错峰生产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详情如下:

 

  关于炭素行业错峰生产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冀气领办【2017】26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环保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以及《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字﹝2017﹞31号)相关规定,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炭素行业执行标准,确定在2017-2018秋冬采暖季,我省炭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你们加强宣传,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切实保障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