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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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一、上市环保核查的目的和意义 

上市环保核查是环境保护部为规范和促进持续改善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的环境行为、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对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的一项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二、上市环保核查的依据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三、核查的范围
需核查企业的范围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污染行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四、核查的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